( 值此新春之际,无以为贺,权且把拙文当作献给众多新朋故旧之新年礼物吧。)
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所有的谬误都是虚假综合的谬误,而且可分为两种形式:缩小的谬误是一种缺乏现实的综合,而夸大的谬误则是一种超出了现实的综合”。之所以会如此,“那是因为感性或意志介入了进来,使我们的知性夸大或减弱了真理”。他将谬误分为“演绎的谬误”与“归纳的谬误”两种。所有的谬误都是虚假综合的谬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感性或意志介入了进来”。诚哉斯言。错误归因,无疑属于感性或意志介入了人、事、物本有之因果关系规律,从而强行得出有悖因果之结论。近来耽读袁伟时先生的《中国现代思想散论》,就遇到了这样三个错误归因的例子。此三例均与大清帝国的覆亡有关。1907年编成、1911年1月颁布实行的第一部现代刑法《大清新刑律》,罪由法定之原则得以确立,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株连家族野蛮律例之废除。于是,有遗老就把大清之覆灭归因于株连律例之废除:查旧律(指《大清律》)缘坐之法,所以惩乱臣贼子……见律(指《大清新律》)删除此法,遂致匪党肆行无忌……致有安徽、湖南、广东杀官焚署之事。使不废缘坐之法,该匪顾惜亲属或畏忌而中止,或亲属恐被株连先事告发,亦可遏乱未萌,何止酿成巨患,势如燎原(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今天去大清覆亡已一百多年,对于大清覆亡之原因,相信凡稍具历史常识者都能明白,因其腐败透顶,无能之极,向内不能解决国内日趋激化之矛盾,向外不能适应现代世界之潮流是也。然此遗老却不从清廷内部寻找原因,反把大清覆亡归因于《大清新律》废除了旧律株连律例,致使匪党肆行无忌。袁伟时先生对此这样评论道:“把势如燎原的革 命大火未能扑灭归结于废除缘坐之法固属荒唐可笑,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晚清制定新法和司法改革对中国传统的口制主义文化的巨大震撼”(《《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该遗老为何会发生在我们看来如此荒唐可笑之思维谬误?还不是因为其对大清之热爱与对传统口制主义之钟情有关。正是这种主观意志干扰了他的判断,从而得出有悖事物正常因果之结论来。如果说作为大清遗老有此思维谬误尚有情可原的话,那么作为坚决反对清皇朝统治的革命家、同盟会重要领袖之一的章太炎先生,在此一问题上出现谬误,就实属不该了。袁伟时先生在《章太炎与中国的民 主主义》一文中这样写到:章太炎在总结清皇朝的经验教训时,有过这么一个论断:清之失败,在乎官常废弛,方镇秉权,则适与口制相反,而今人戒心于是,非所谓惩热羹而吹齑者欤?矫清之弊,乃在综核名实,信赏必罚,虽负虿尾之谤可也,若制宪法以为缘饰,选议员以为民仪,上者启拘文牵义之渐,下者开奔竞贿赂之门,是乃不改清之积弊,而反浚其末流(《新纪元星期报发刊辞》)。也就是说,他将大清之覆亡,归因于没能实行彻底之口制,“官常废弛,方镇秉权”。解决之法,在于“综核名实,信赏必罚”。而章太炎之所以发生如此谬误,“这是囿于传统政治理论不能自拔的恶果”(袁伟时语)。这无疑也属于感性或意志介入进来之恶果。如果说上述俩人产生的思维谬误我还能够勉强接受的话,则率先介绍约翰﹒穆勒之《名学》(《逻辑学体系》)于中国的严复也发生同样之谬误,则令我倍感震惊。袁伟时先生在《胡适与所谓“中国意识的危机”》一文之最后,例举了严复的例子。“今夫亡有清二百六十年社稷者,非他,康梁也。”任公“以一己之于新学,略有所知,遂若旧制,一无可恕……一夫作难,九庙遂堕,而天下汹汹,莫谁适朱。”((《与熊纯如书》1916年4月4日))袁伟时先生对此感慨道:“残贼中华民族生机的不是腐朽专横的统 治者,而是传播光明、鞭笞黑暗的启蒙思想家!革 命的起因不在当时的政 治和社会矛盾,而是无拳无勇的知识分子的几篇文章!平心而论,无论笔端有多么丰富的感情,几页薄纸也推不倒三岁的宣统。”而本属启蒙先行者的严复之所以发生此种思维谬误,是因为他“陷入恋旧情绪无法自拔”(袁伟时语)。这不是“感性或意志的介入”又是什么呢?上述三例思维谬误,均发生在前人身上。然我们也是人,也具有感性与意志。正因如此,发生错误归因或其他思维谬误也就在所难免。故而在做判断与推理时,应时刻警惕“感性或意志的介入”。否则的话,今日我们笑前人之谬误,明日后人当复笑我们之谬误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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