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将个人损失转嫁给国有单位的行为的定性

广告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贪污罪——将个人损失转嫁给国有单位的行为的定性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将个人损失转嫁给国有单位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窦沛颖、洗晓玲身为国有企业中工作人员,在为各自单位从事期货交易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私人账户上的期货合约在价格下跌时分别转入国有企业账户,造成国有企业在转入当天的持仓亏损分别3.84万元和2.8万元。这种向国有企业转嫁个人损失的做法,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地占有国有财物,但实质是以国有企业亏损来弥补个人损失的手段占有国有财物,是非法占有的一种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窦沛颖、洗晓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的贪污数额,应按窦沛颖、洗晓玲移仓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来源:纪法实务、《职务犯罪办案手册》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