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二)

在办理了这些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后,根据在办案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根据自身所碰到一些问题,又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总结如下

      一、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组织成员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那么从该条文可知,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那么其应当享受的权利义务也应当为登记所在地,但是部分公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婚嫁,升学,求职等等因素,可能其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其户口所在地,那么对于这种情情况,怎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本律师认为,只要其户口没有异动,其就应当认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我承办的这十来几起案件里,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外嫁女,但是户口却一至保留在本村。案件的审判法官为了避免部分人员由于其户口尚未转走,但是另外的一村集体却享受了相应的集体利益的现象出现。法官提出了要求当事人去开具现己经出嫁的所在地地方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并未享受相关集体权益。根据法庭的要求,我方当事人去开具了相应的证明,以证明其一至未在外嫁所在地享受过相应的集体权利。

那么,综上所述,除于户口属于本村户口,还应当证明其外嫁的村集体未享有集体利益的,才可以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分配的各项利益。

     二、适格被告的确定

在拿到该批案件材料时,在整理了相关证据之后,就开始写起诉状,当时,我们掌握的信息包括村集体与某公司签订了集体土租赁协议,其中由万塘村民小组应当分配的部分大概有四百多万元,而由于村民小组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这部分钱有一部分是在村委员的账户里,另外有一部分由该公司直接打到万塘村民小组组长的私人账户里面,同时,村民小组的代表己经通过了一份《组规民约》,确定排除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分配权利。

所以当时为了更加保险起见,在书写起诉状时,我方同时把东斯港村村民集体委员会、万塘村民小组、小组长XX三方均列明为被告。后来经过与立案庭的法官沟通后,我们撤回了对村民集体委员会的起诉。保留了对村民小组及小组长个人的起诉。在诉前保产保全阶段,由于后来没有冻结到小组长个人的账户,所以在案件开庭之前,我方也撤回了对村民小组组长个人的起诉,但是我方还是申请法院通过协助执行的方式通知村民集体委员会保留相应金额的资金(本属于万塘村民小组)。

可以说在确定被告主体身份时,是一波三折,开始基于以防万一的考虑,就将包括村集体、村民小组、小组长个人均列为被告进行了诉讼了,后来又撤销对村集体、小组长个人的起诉,其实从法理上来分析,确实应当只起诉村民小组,由于村小组是最小的自治单元,并且由小组代表大会通过《组规民约》确定对该笔资如何分配,那么显然,侵权的主体当然是村民小组,而且村民小组是具有独立财产来承担责任。

     三、如何有效的执行。

其实这些案件能够有效承办的关键还是在于协助执行这一步,由于案件村民小组没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而且当这笔钱由承租方(公司)直接将大部分转账给小组长后,小组长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该笔钱就分配给了其他村民小组成员,那么我方及时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并应当属于村民小组的一笔尚在村民委员会公账上的钱,后来,案件在法院判决后,村民小组并没有上诉,我方很顺利将该笔执行到位。

案件最终能够有一个好的结尾,作为代理人当然非常开心,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包括如何举证,如何确定被告,如何有效执行。这批案件的办理,对我个人也讲是一次很大的提升,我同时也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的指导作用,让更多村民自治的行为能够在法律合理的框架内运行,确保每一个村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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