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信托规划(三):银信合作模式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0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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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201期:《财富的信托规划(一):有多少钱才能投资信托?》

第204期:《财富的信托规划(二):信托有哪些?》

打开各家银行Apps,理财界面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我们所能看到的信息多为产品期限、历史年化收益、起投额、费率等等,这些因素已经在绝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是否购买某款理财产品。然而,真正决定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的实则是其最终投向的标的资产及投资架构,但这些信息常常并未得到充分披露。特别是那些多层级架构的投资模式,其理财资金与底层资产相隔甚远,一般投资者难以对其风险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些多层级架构的理财产品中,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便是其中一类。外表看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并无特别之处,但其背后的交易模式实则是银行在借助信托通道利用理财资金等表外资金开展信贷业务。厘清银信合作业务模式的各种架构,方能充分理解银信理财产品所赖以存在的投资模式。本文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具体含义和其项下的各类交易架构进行解析,以期投资者能够了解银信理财背后的运营模式,识别其中风险;对于有结构化融资需求的融资方能够扩展融资方式和渠道。

一、银信合作的内涵与外延

最早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确认和规范的是2008年原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根据该指引,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到了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7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将银信合作确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明确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信托合同的委托人是银行而非投资者。

而2017年,在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背景下,为防范和控制潜在的风险隐患,原银监会发布了55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指出“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首次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监管层对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银信合作业务主要包含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实际上也反映了银信合作的双重性质——既是银行管理客户资产的方式,又是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等监管限制及信托公司拓展市场规模的途径。

通过银信合作的模式,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进而投向具体的企业、项目和资产,绕开贷款额度、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限制。在银信合作对外投资的通道模式下,投资标的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银信合作交易架构。

二、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在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主要有股权/股票业务模式、信托贷款业务模式、票据业务模式、权益投资模式等,下面本文将就几类模式进行举例解析。

(一)股权/股票业务模式

图1: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流程图

如图1,以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为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或一年内解禁的限售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以约定的溢价率回购该部分股票收益权。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信托贷款模式

图2:信托贷款模式之一

如图2,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特定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购买此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借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到期还本付息,银行获得本金及收益。

图3:信托贷款模式之二

亦有如图3模式,银行根据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在银行范围内代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这些资金出借给融资企业获得收益,收益最后经银行支付给投资者。

(三)票据业务模式

图4:票据业务模式之一

如图4,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票据资产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计划获得票据投资收益。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

图5:票据业务模式之二

亦有如图5模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票据资产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票据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票据持有企业获得融资,票据收益经由该信托计划支付给银行。

但是,原银监会办公厅曾于2012年发布70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禁止了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四)权益投资模式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图6:收益权信托投资模式之一

如图6的过桥模式,A银行形式上是投资,实际上是贷款,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实际上均是过桥方,A银行通过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将资金支付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图7:收益权信托投资模式之二

图7模式是融资企业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融资企业本身,同时融资企业需将财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由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从而受让融资企业的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最终使融资企业获得资金。

银信合作业务是在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和信贷监管背景下的融资需求的产物。一方面,其创新了资金融通模式,增强了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银信合作模式的不规范发展使得其成为规避监管的途径之一,隐藏巨大的金融风险。伴随着社会经济面的发展和政策导向,银信合作业务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历程,而该业务下的金融模式也将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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