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张辉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乡村振兴促进法》今年6月正式施行。新法聚焦“五大振兴”,将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要求、原则、政策等,以法律形式固化,是“三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7月28日,《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乡村振兴因此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与保障。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细阅新法条款,并不感到陌生,其中大部分规定都散见于近年来与乡村振兴有关的政策文件中。
相较于政策,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及强制性。当那些在实践中被证实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后,乡村振兴工作必然更加有的放矢、有法可依。
有经验,也有教训。在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一些地方也存在违背乡村发展规律、脱离农村实际、罔顾农民意愿,把好事变成坏事的情况。《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乡村振兴工作划定了红线、设立了底线,起到纠偏与矫正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促进型立法有别于传统管理型立法。后者以管理、规范、强制为主要特征,属于硬法范畴;前者则兼具硬法和软法属性,更强调引导、协商、协作,强化多方参与,在刚柔并济中促进乡村善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硬性手段。《乡村振兴促进法》将监督检查单列一章,提出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等,为履职尽责设定了“硬杠杠”。
也正因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软法属性,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落地与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困难与挑战。事实上,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乡村振兴促进法》只是搭建了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与体系,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了底层逻辑。我们还需要在基础法的框架下,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强大的法治保障。
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之前,我国已有30多部涉农法律。它们从土地管理、产业发展、食品安全、农民权益等不同维度作出详尽规定。但农业农村纷繁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原则性规定、有限的法律门类,难免有未尽之处,不足以适应正走向现代化的农业农村。
如《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促进农民自愿有序进城,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权”保障是农民的退路与定心丸。但如何完善农民进城后社保、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后续保障,依然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制度安排。
又如,《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确成员身份界定,配套既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又兼顾市场公平的税收政策,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政经分离”,各方呼吁已久。
此外,乡村振兴涉及面很广,各地风土人情、历史人文、资源禀赋、发展程度各不相同。面对千差万别的乡村实际,还需要各地结合乡村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
对于福建来说,正在开展审议的《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应当充分体现福建特色,把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第一书记等各地已经探索出的、被证实有效的成熟经验固化,体现福建经验,彰显福建智慧。对于乡村振兴指导员制度、医疗类事业单位招聘“人才直通车”、森林生态银行、林票等正在局部探索的创新实践,也可以考虑通过总结提升,加以固化。
今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元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为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基础。我们期待以此为起点,不断健全乡村振兴法治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