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三明:成都进入业主电子投票表决元年 亟需探索将业主讨论环节植入业主共同决策中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在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之际,2020年11月26日,成都市温江区恒大城小区全面使用电子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小区业委会并正式开始投票,恒大城小区成为“成都智慧物业管理服务系统”正式上线后首个使用电子投票选举业委会的小区,这正式宣示了成都业主电子投票表决元年的到来。启动和推广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对提高成都市业主共同决策效率,促进业主决策公开、客观和公正,提升业主自治水平,意义重大,这是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大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对此,本文从成都进入业主电子投票表决元年提出个人思考。
一、业主决策难的现实困境。当前业主共同表决难的困境,主要有线下书面征求意见难、投票环节缺乏公开透明,结果缺乏清晰可追溯,书面征求意见公正性缺少底气。
长期以来,针对业主投票表决产生的物业管理争端和纠纷,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焦点问题,对被他人冒签名投票,票数统计有猫腻,投票有套路等“乱象”的质疑,成为推翻业主大会决议的常见原因。而当争议产生时,核实投票表决的真假,必须通过逐户核实,投票人手工投票笔迹鉴定难,这些均增加投票核实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依靠逐户上门征求业主意见,挨家挨户地跑上一个多月是常态,万人小区,则需要更多时间,加上设立投票点投票及电话、微信、QQ等方式投票,几经周折才收集完所有业主的投票,最终却因有业主质疑投票统票造假,投票缺失可追溯性、可验证性,到头来极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另外,业主委员会选举难、业主大会决策难,甚至是老物业不退出不移交等问题,与业主决策(投票表决)缺失便捷、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多有关联。
二、其他城市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推行情况。2018年北京市住建委开发了手机端投票系统“北京业主”APP, 并在朝阳区上京家园启动试点,业主委员会手机就能投票选,至今“北京业主”APP已覆盖近3000个小区。目前广州、深圳等地已全面推行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据报道,截至2020年7月10日,广州全市已有2789个小区建立了电子投票数据库,占广州市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总数比例为82.15%。广州市住建局要求力争在2020年年底将全市小区电子投票数据库全部建成。
三、其他城市电子表决系统立法保障。电子投票系统应当由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业主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成为各地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共识。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四、对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思考。一是从操作上需要尽快确立业主电子投票规则。由住房和建设部门打通不动产登记部门联通业主房屋信息数据,形成业主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自动录入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一方面,这种途径的信息源具有准确性、及时性;另外也大大减少业主登记、注册填报信息繁杂操作,提高业主投票认证的便捷性;更为重要的政府部门建立的平台,在安全性、公信力方面能获得业主认可,避免业主担心公民信息泄露而不愿意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担忧。但是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使用的前提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可以涵盖电子投票表决的内容、表决前事项告知街道程序、通告和信息报告程序、甚至需要规定电子投票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几日,不得超过多少日等相关规定。如广州市制定《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深圳市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统一规则是系统建立和应用的前提和保障。
二是系统建立和应用上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保障。在建立业主电子表决系统方面,应当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快建立和推进的义务,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业主共同决议形成的前提是不少于“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便利业主提供业主参与度,加快建立和推进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具有现实紧迫性;业主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投票,应当引导或者强制使用政府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无论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业主投票表决系统,还是引导或者强制业主使用政府建立的业主投票表决系统,这一规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实现这一行为“有法可依”。
三是需要尽快探索将业主讨论植入业主共同决策机制之中。会议是指有组织、有领导、有目的的议事活动,一个完整的会议,一般包括议论、决定、行动3个要素。会而有议,讨论是会议形成决定的前提,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实质是缺少会议议论(讨论)环节,特别是当前大多数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参与积极性并不高,缺乏对物业管理足够的认识,若讨论环节缺失,不能让事项的赞成方或者反对方发表足够意见,公众(广大投票业主)对表决事项科学性、合理性甚至是真实性并不掌握甚至是缺乏机会和途径了解,因此,最后的投票,特别是互联网方式的投票,极易会出现“三分钟,炒掉物业公司”。11月26日,红星新闻以“成都首个!这个小区全面使用电子投票选举业委会”为题报道“温江区恒大城小区此次采用电子投票表决方式,小区业主可以通过手机端或智慧终端机,几分钟就能完成电子投票表决”。这种表决的弊端是,网络让彼此不见面的,缺乏足够的沟通,了解的信息有限,互联网方式的表达意见,表决的决策,极有可能与物业管理实际管理现状产生冲突,有可能事与愿违。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最低低至“双三分之一”业主表决通过就可以解聘现有的物业公司,甚至规定“业主任意解约权”(业主任意解约权滥用风险),因此,亟需对在即将全面实施业主电子表决系统的后,尽快引入业主讨论机制进入业主投票阶段,组成业主听证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在启动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中,可以邀请原物业服务企业发表意见,接受业主质询)将讨论的过程直播或者录播给业主知晓(5G普及后,在电子投票平台植入直播或者录播视频供业主观看),这将有助于业主了解表决事项的具体真实情况,形成真实的意思表达,真正实现发挥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推动业主自治水平,促进物业管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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