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G最新指南:特殊情况下胎儿监护的时间和频率,如何选择?
ACOG提出以下建议和结论
专家共识对以下两种情况提出对胎儿监护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死胎发生率超过0.8/1000(生物物理评分或改良生物物理评分的假阴性率);
2、与低危妊娠相比,死胎发生的相对风险(RR)或OR大于2.0。
没有关于胎龄校正后死胎发生风险的数据,关于何时开始产前胎儿监护的建议是基于所报告的死胎风险,一般分为三大类:(1)在32 0/7周或之前,(2)在36 0/7周或之前,或(3)在390/7周或之后(如果未分娩)。但是,建议对是否以及何时开始产前胎儿监护应个体化。
在32 0/7周及以后开始产前胎儿监护对大多数高危患者是合适的。但是,对于有多种或特殊高危疾病的孕妇(如,慢性高血压疑似胎儿生长受限,产前胎儿监护可在考虑准备分娩的孕周开始。
与所有检测和干预一样,当考虑对具有高死胎风险或死胎风险增加的多种疾病的个体提供产前胎儿监护时,孕妇和临床医生之间的共同决策至关重要。在涉及胎儿结构或遗传异常情况下,或在可存活孕周附近启动胎儿监护时,孕妇的期望目标在决策中非常重要。
表1给出了针对特定情况的产前胎儿监护的时间和频率建议。
本共识重在强调建议意见而非强制或涵盖所有情况。关于产前胎儿监护的有效性和基于证据的对产前胎儿监护的时间和频率的推荐缺乏证据;因此,对于大多数情况,产前胎儿监护的建议主要基于专家共识和相关观察研究结论。
表1 死胎相关风险因素与可存活后产前胎儿监护策略建议
(该指导意见只是建议而非强制,关于是否或何时开始监护应个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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