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军校》观后感
《烈火军校》电视剧是民国热血青春剧 。 电视剧的简介是这样写的: 该剧讲述代兄从军的谢襄女扮男装进入陆军讲武堂学习,与玩世不恭的富家子顾燕帧和冷静沉稳的沈君山成为同学,共同粉碎敌人阴谋,收获爱情并实现爱国抱负,找到人生信仰的故事。
善良正义的少女谢襄唯一的最崇敬的哥哥本想进入“烈火军校”学习,报效国家,却因入学前意外身亡而中断,陷入无比痛苦的妹妹谢襄代兄从军,女扮男装进入陆军讲武堂“烈火军校”学习,与玩世不恭的富家子顾燕帧和冷静沉稳的沈君山成为同学并渐渐发展为并肩作战的战友。在军校严格残酷的训练机制下,谢襄不但要努力掩饰自己女扮男装的秘密,还要克服自己作为女性在军校生活中的种种的不便,更重要的,是要战胜自己柔弱的体质,努力完成军校所有的训练,顺利毕业。在此过程中,谢襄和同窗好友们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事件,也引发了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故事。最终,谢襄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不但取得了出色的成绩,还赢得了教官的尊重,同时,也俘虏了两位优秀男同学的心。之后,日本军队增兵东北,爱慕沈君山的金显蓉化身日本商会会长从海外归来,一系列的阴谋和陷阱随之而来。谢襄在同学们的帮助下与日本人做斗争,在血雨腥风中逐渐成长,粉碎了金显蓉的阴谋,并最终和顾燕帧走到了一起。
但看完全集,感觉整部剧太过于注重“爱情”的描述,也许不是原著作者所要表达的真正意义。作为“五四运动”前后那个时代的进步青年,他们更多的应该是理想和抱负。在国家面临“国破家亡”“外敌蹂躏”的时候,他们投身军旅,为的是报效国家而不是儿女情长。剧中也有许多现代人才有可能做到的“爱情表达”,比如在谢襄身着男儿装时时处处担心被发现的情况下,顾燕帧竟然在学校宿舍楼下摆开浪漫的求爱场景,顾燕帧布置了大型心形的蜡烛灯光并在心形光圈下弹钢琴,表达对谢襄(化名哥哥谢良辰)的爱慕之情,实在不知道编剧怎么想的?也许现在没有“爱情戏”就无法吸引眼球吧。还有数典忘祖的金显荣在“爱情”方面的表达也很不真实,剧中把金显荣写得非常狡猾和凶狠恶毒,却在“初恋”情人面前无比纯真和善良,这样的两面人真的存在吗?
“烈火军校”有可能就是指保定陆军学校,剧中的張锡候有可能就是张作霖,但张作霖是1928年被日本人炸死的。金显荣有可能就是川岛芳子,但她跟沈家大少爷要三块地的时候晃了一下一本小册子,上面写的“和硕公主”,和硕公主一般是指收养的公主,意思是说王爷一家都死光了,她是王爷的养女,所以有继承权。当然作为文学作品,不需要真名实姓,也不需要历史真实人物,这里只是大概想象的历史原型罢了。剧中大结局有点莫名其妙,尤其是主角谢襄和顾燕帧携手离开,不知道编剧是想让他们寻找爱巢去还是什么意思?这个时期正是大连旅顺已经被二十一条规定拱手日本了。不过按整部剧至少他们应该跟沈君山和纪瑾一样留校接替郭教官的工作“薪火相传”吧?甚至可以演绎为谢襄开启了女子军校的先河,从此有了女子军校等等?或者投军报国?或者参加革命党?或者出国留学?不知道原著作者是怎么写的。
当然剧中这帮热血青年在历次的战斗中的聪明才智,英勇顽强和多次被同胞陷害而受伤甚至牺牲的场景非常令人嘘嘘。这是时代的悲剧。剧中有几派力量,一是張锡候为代表的政府军,“烈火军校”隶属于政府军,二是日本人,三是革命党,四是玉姐的地方义士。这里政府军和当地警察从来不与日本抵抗反而成为日本人的帮凶,残害同胞。尤其是副司令宋西城勾结日本人企图绞杀军校学生这一幕充分反映了那个时代导致中国被列强瓜分的历史悲剧。
剧中的历史背景讲述的比较含糊,只能从黄松的墓碑上看到时间是“民国五年”前后和谢襄参与游行的“反对二十一条”来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不了解历史的人可能不会知道是什么时期?那个时代发生了什么大事?地点是:顺远,应该就是大连旅顺。
无论如何,这部剧还是很有意义的,它告诉人们:中国从来不缺热血青年,中国人是顽强的,有战斗力的。如果不是处在军阀混战的年代,如果不是当时的各级官员为了自己的私利尔虞我诈,中国是不会成为列强瓜分的地方。
令人遗憾的就是在“爱情”的编排远远超过“爱国”的编排,这不是那个特殊时期的爱国青年真实的状况,也会误导历史,使现代人陷入“五四青年”只有爱情没有爱国的误区。以前很多的文学作品也有描述这个时期的爱国青年的精神面貌,本人认为该剧在这方面确实不妥,格局太小了,衬托不起“五四青年”的形象。
那么现在就来捋清楚“民国五年”的时代背景吧。
民国五年就是1917年,这部剧的时间就是1916——1918年。
1914——1918年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
1897年德国以“巨野教案”为借口强行登陆青岛并占领青岛,清政府软弱无能使青岛成为德国的殖民地。
1914年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无暇顾及青岛,日本趁虚而入占领青岛。
1912年袁世凯逼溥仪退位,顺利交接国家大权。这就是“北洋政府”,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
1914年欧洲因为殖民地的瓜分互相不服,矛盾重重而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
1914年8月15日日本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企图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
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
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
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至期,德国未予答复,日遂于8月23日对德宣战。
然而,对德宣战的日本不向欧洲出兵对战德国,却以德国在中国胶东有租界为由,派出海陆军两万余人由山东龙口上岸,横截莱州半岛为交战区域,所有沿途之中国城镇,尽行占领,把上述中国土地视同敌国办理。
日军在山东的登陆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在得知此消息后,袁世凯最初的对策是,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条件下,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为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
也就是说,在日军已经登陆、中国军队根本无抵抗能力的情势下,袁世凯不得已宣布潍县车站以东为日德交战区域,以西为中立地。然日本方面仍不予置理,反增添大军,进占潍县后,沿铁路进逼济南,不仅占领了胶济铁路全线和沿线各矿山,所有路矿办事之中国员工悉数被驱,全体改用日本人办理,并声称:山东铁路是德国政府直接管理之铁路,为德国国有财产,……日本为破坏德国之根据地,其占领胶济铁路及占领济南,殊属正当,与中国并无关系云云。中国方面虽迭次抗议,日方毫不理会,及至青岛也为日英联军所占,袁政府乃正式照会日、英两公使,提出撤兵要求,日遂假此大发雷霆,向袁世凯提出了蓄谋已久的二十一条。
我们解读一下“二十一条”,无非五条,详细条款下文细述:
第一:日本独占山东
第二:日本独占满洲和内蒙东部
第三:日本占有中国华中地区和江浙地区的铁路网
第四:日本人全面渗透并掌控中国军/警/政/财主权
第五:日本独占福建
这样的条约,袁世凯是绝不会同意的,于是袁世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包括:拖延战术,泄密战术等等,但最终还是在1915年5月9日,无奈地签订了修改后的、以“二十一条”为基础的《中日民四条约》(俗称“二十一条”),袁世凯成为历史罪人。就有了剧中顾燕帧的父亲顾宗堂与日本交涉以及最后被迫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顾宗堂也成为众人皆骂的“卖国贼”,这就是“弱国无外交”的悲剧,这悲剧在清朝中期就开始了。也就是剧中学生游行反对签署丧权辱国条约的背景。
“二十一条”签订后,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日渐增长。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失败后,5月4日引发了伟大的“五四运动”。但二十一条之后山东、东北、内蒙、福建基本上已经被日本控制了,直到1931年9月18日爆发“9.18”事件,东北全部沦陷。
下面是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 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 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 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陆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 须聘用多数日本人 ,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