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例如孙志刚事件,虽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但其背后的根源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歧视制度却依然故我。

  户籍制度、暂住证、歧视制度已经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对善良同胞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如今,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越来越具有民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罔顾正义、保留非法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纵容地方部门的贪婪与暴力吗?

  户籍制度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权对辖区内的人口进行申报、登记、立户,以便统计人口、征调赋役、控制人员流动、进行社会管理的家庭档案系统。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等级性、世袭性、封闭性的特点。

  户籍登记在我国殷商时期就已经开始,甲骨文中有“登人”、“登众”之辞,《尚书》中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说。西周时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并开始形成古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都”(城)、“鄙”(乡)分开进行编户。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形成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书社制度”。每25户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什伍皆有长”,“使民无得擅徙”,实行“连坐”。汉朝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为法律,《九章律》中有“户律”的详细规定。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制度,“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隋时实行“输籍定样”制度,三年一造户籍,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一保,五百户一乡,户籍控制更加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明时法律规定: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即离乡的证明。清朝实行保甲制,来路不明的盲流,都要被抓走。

  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人首次实现了迁徙自由,出台了《户籍法》,建立了身份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被成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5条将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自由权之一。

  所以,作为新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第一阶段(1949-1957年),保留了一些户口自由迁移的规定,同时日益加紧对人口的控制。

  1951年7月16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布《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同时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准备在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但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又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1956年2月,国务院指示,由公安机关负责全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1956年3月10日,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要求在短时期内建立一套比较严密的户口管理制度,以便“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控制人口流动。

  1958-1978年是新中国户籍史上的第二个时期,即严格控制人口迁移,特别是极力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同时形成大量城市居民迁入农村的逆城市化运动。

  1958年1月9日,毛泽东签署主席令,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此条例公然违背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1958年4月,公安部制定和颁发《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1958年9月13日,中央发出《关于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县镇迁往大中城市的,目前要严格控制”;

  1961年12月9日,公安部转发《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健全户口管理机构;

  1962年4月17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格控制;城市迁往农村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要控制”;

  1964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市;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删除了“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中国人民彻底失去了迁徙自由权;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强调“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此,“农转非”一词开始流行起来;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然取消了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1979-至今是新中国户籍变迁的第三个阶段,国家开始改革户籍制度,特别是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允许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迁往城镇落户;“农转非”政策开始松动;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开始了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新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规范性的政策规定《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1989年10月,受到国内大背景的影响,政府又开始严格户籍制度管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规定由中央出台“农转非”政策,大量减少“农转非”指标;

  1992年8月,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鼓舞下,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

  1992年5月4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识做法的紧急通知》,要求制止各地卖户口的行为;

  1992年底,国务院正式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

  1993年6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推出《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主张废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户口形式为基础,以居住地登记、迁徙和暂住规定等为内容,以居民身份证、公民出生证为证件管理主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可惜该方案未能颁布实行;

  1993年9月,国务院开始研究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从此由全面改革转向重点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准予办理城镇户口;

  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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