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陈伟经典15句
3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陈伟教授现身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加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通过教授加直播平台在线精彩讲解《刑事疑难案件中的刑法解释及其适用》,吸引了四面八方的小伙伴进场观看!
讲座中,陈伟教授金句频频,让听课学员们大呼过瘾。加加君特意从中收录了15句,分享给意犹未尽的小伙伴!
刑事疑难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发现它的存在需要一双慧眼,需要我们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前提下予以识别与揭示。
刑事疑难案件并非是“非典型案情”的特指,有可能是立法带来的,也可能是司法解释带来的,还可能是司法理念带来的。
刑事疑难案件的刑法适用,是指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前提下的实体法适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案件是刑法解释不能胜任的职责。
就刑事疑难案件而言,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与之不具有直接匹配性,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予以接济应作为常态和必需。
刑事疑难案件的解决必不可少的需要解释,解释已经成为刑法适用的内在组成部分,合理的规范解释是结论得出的必经之路。
刑法解释具有多元性,对应的结论也具有多元性,解释结论不是简单的机械推理,需要在法理、事理、情理之间不断审视。
刑法解释蔚为大观眼,个案解释与学派或者立场关系不大,重点在于依赖该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妥当。
解释需要回归到具体的语境之中,遵循相应的价值与规范目的,而不是简单的符合性判断。
所有的解释都是探求规范结论合理性的过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形式解释,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主观解释。
刑法解释不能废弃刑法条文,不能忽视刑法总分则之间的内在关系,刑法解释不能以“漏洞补充”之名而行立法之实。
刑法解释不能以预防必要性作为结论得出的实质依据,刑事政策的介入不能随意突破法治界限。
刑法解释应当保持理性中立的态度,不能单纯以犯罪证成为唯一目标,也不能以排除犯罪为核心宗旨。
解释方法的可适用性,不能保证解释结论得出的妥当性。
法益作为衡量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的标准,在欠缺法益保护实体的情况下应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质理由。
后果思维或者结果审查应作为刑法解释结论的通用方法,刑法解释需要在“规范——事实——结论”之间不断的循环往复。
【郑重声明】
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授权使用作品的,并注明“来源:教授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