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及相关政策问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例如:某企业从事花岗岩开采,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份将自采花岗岩原矿销售,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发生的运杂费为3万元(运杂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花岗岩原矿税率为8%。应缴纳资源税=(50-3)×8%=3.7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如纳税人将煤炭自用消耗取暖或进行以物偿债、将铁矿连续生产钢材、石灰岩连续生产水泥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取得合法凭证)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应纳资源税=(450-150)×2%=6万元
纳税人同时符合两项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都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这里“除另有规定外”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优惠政策。
例如:某企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石灰岩,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3月销售自采石灰岩原矿,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石灰岩原矿税率为6%。企业应纳资源税:
符合衰竭期矿山减免税额=80×6%×30%=1.44万元;
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税额=(80×6%-1.44)×50%=1.68万元;
资源税应纳税额=80×6%-1.44-1.68=1.68万元
纳税人开采的白云岩有原矿销售,还有经洗选加工为选矿销售的,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如果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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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