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严管低速电动车

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

长期以来,乱停乱放,违章穿行,低速电动车不文明出行成为城市进程中的一大顽疾。因为“不用驾照”,还能“遮风挡雨”,这些被俗称为“老年代步车”的出行工具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

而随着文明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些低速电动车已经严重干扰了城市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近日,我市专门发布了“对我市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控的通告”,宣告低速电动车“我行我素”的时代成为过去式。

网络配图

乱停放、违章多

车主大多没“驾照”

在城区一些学校门口附近,是低速四轮、三轮电动车的重灾区,因为接送孩子上下学的需要,它成为不少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有的是三轮电动车,有的是四轮电动车,有的带棚子,有的不带棚子,还有的为了方便充电或载人,竟私自进行了改装和加工,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而在采访中,一些低速四轮、三轮电动车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频现,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多隐患。

“本来车就多,它们还逆行,整条路堵得死死的。”在柳园路附近,一些送孩子的家长议论道。

“它们该走非机动车道还是机动车道呢?”尽管有些电动车速度看起来不快,但行驶在路上还是威胁不小,另外,一些家长说,平时还真不太敢离他们太近。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这些低速四轮、三轮电动车车主大都以中老年人为主,“不用驾照”“能遮风挡雨”,成为他们争相购买的原因,而至于安全性能,很多人都不考虑。

带着“自制号牌”自由穿行

低速电动车安全隐患不小

“66666”“88888”……不久前,在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的一金属回收公司院内,伴随着机器的轰鸣声,聊城公安交警前期查获收缴的共约4000面非法机动车号牌化为碎渣,全被销毁。记者注意到,在这些非法号牌中,不少号牌都来自于查获的电动三、四轮电动车假牌、污损号牌、甚至是“自制”号牌等。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车主为了“图吉利”纷纷挂上了一些“自制号牌”,成为大街小巷的一道“风景”。

据交警部门介绍,电动车主“自制”号牌属于违法行为,查获后一律收缴,车主车辆说明书上标注为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上牌,并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长期以来,由于对这些车辆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无法纳入登记注册、牌证管理,驾驶人不需要驾驶证,也没有年龄、身体条件的限制,未参加过驾驶培训学习,即使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甚至残疾人、老年人都驾驶此类车上路行驶,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常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车辆经常到机动车道内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资源,由于其车速、制动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标准,严重干扰了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大大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有些甚至在客运站场从事非法营运,尤其是早、中、晚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期间,在学校、车站、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乱停乱放现象特别严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此外,由于一些车辆无法投保,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遇到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或者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甚至以逃逸的方式逃脱赔偿责任的,会给受害人带来进一步伤害。

违法上路严罚

低速电动车管控有了时间表

日前,聊城交警发布公告,决定在我市辖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控。对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进行严格管控。

据介绍,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一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机非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据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为机动车的,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严惩严处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范围,按照市级城区划定限行区,分步骤、分区域对低速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拼改装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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