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是否有效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小王的父亲王某于2001年离休。为了方便照顾父母,小王就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租了一套房子,邀请父亲和母亲来住,二老很快就搬了过来。多年来,小王一直与父母相互照料,而他两个住在外地的哥哥,则对父母很少过问。2005年3月,小王的母亲过世,之后王某就搬到小王家生活,直到2020年12月过世。
王某生前曾立遗嘱,其死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由多年来照顾自己的小王领取并支配。小王的两个哥哥得知这个消息后找到他说,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是其父亲死后所得,不属于生前财产,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置。他们作为子女也有应得的一部分,要求小王将这笔钱给三人平分。
小王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父亲生前立下的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留给他的遗嘱是否有效,他是否可以拒绝两个哥哥分配这笔钱的要求。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赵律师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配。
首先,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因此,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个人遗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具体到本案,王某死后获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其生前所立自己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要由多年来照顾自己的小王领取并支配的遗嘱无效,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应比照法定遗嘱继承。也就是说,小王和他的两个哥哥都有权分配这笔钱。
其次,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性质来看,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应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因此,王某死后获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优先用于丧事支出,剩余款项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小王多年来一直照料父母,而其两个哥哥对父母很少过问,因此,在划分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适当照顾小王的份额,对其多分。赵律师在此建议,小王可以先与两位哥哥就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分配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纠纷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