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企业将全部财产笼统抵押,但清单空白且未登记,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人与债权人仅在担保合同中笼统约定以其名下所有资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所附的清单系空白,双方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应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均未能有效设立,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对借款企业名下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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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权人仅在担保合同中笼统约定以其名下所有资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所附的清单系空白,双方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应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均未能有效设立,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对借款企业名下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