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撤资,七个涉税问题要注意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撤资或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撤资或者减资时需要注意什么?对此问题,本文整理了七个涉税问题分享给大家。
问题一:撤资跟减资一样吗?
回答:不一样,二者虽然都是从从被投资企业退回投资,但是撤资是一次性事项,撤资后不再保留股份,而减资只是减少股权份额,仍会保留部分股份。
问题二:撤资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回答:不一样,撤资是股东跟被投资企业的事情,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
问题三:自然人股东撤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不一定。应分情况,若是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自然人股东减资时,若取得的收入高于其原始出资额的,由该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其出资额的,该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申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题四:从公司法层面上,撤资和减资需要注意什么?
回答:《公司法》规定,减资需要满足两点要求:一是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二是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否则退股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提供担保等花费时间较长,因此适合股东配合且没有债务或债务很少的公司。
参考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参考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题五:股东撤资应视为“股权转让”缴纳个税吗?
回答:股东撤资跟股权转让在个税征收上还是不一样的,但是目前有的税务局视为“股权转让”来征收个税也有类似的先例。
参考江苏省镇江税务局案例:
案情简介:
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60万元,拥有5名自然人股东,2015年1月该企业净资产63万元,当月该公司4名股东按照原投资比例55%原价撤资,该公司将注册资本60万元减少到27万元,由原来的5名股东减至1名股东,该企业对这4名撤资的股东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2016年1月份,主管地税分局在对其辖管企业股权变动涉税风险应对中发现了该企业上述情况,遂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该公司对这4名股东在撤资过程中应扣缴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余元予以追征入库。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该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在本案中,该企业原实收资本60万元,其中这4名撤资的股东投资33万元,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为55%,2015年1月初该企业净资产份额为63万元,撤资的4名股东,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4.6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因此,主管地税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企业4名撤资的股东按照每股净资产核定4名股东各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再减去其各自股权原值,计算并追征了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元。
问题六
王总和李总是甲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王总要撤资5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
回答: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王总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由于王总的减资所得并没有超过王总初始投资成本,因此王总减资不涉及个税。
问题七:增资扩股是不是也不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征税。
参考一:税务总局的网上答疑: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04-11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2012-04-11 ]
参考二:个人股东增资扩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我是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增资扩股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增资扩股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增资扩股行为要缴个税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9
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