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的背后到底谁应对强制拆除行为负责? 李顺华律师个人主页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部分区域采取政府主体、村集体改造的模式展开征迁项目,村委会往往会充当替政府“背锅”的角色,自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近期由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便涉及其中的一个问题。委托人在其居住村庄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根据有关机关制作的《XX村整村拆迁方案》,可知该项目是由区政府决定的,在委托人的房屋被强拆后,委托人自行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裁定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裁定驳回起诉。经历了一、二审,委托人找到李顺华律师团队,律师介入后启动再审程序,案件迎来了曙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定,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那么在这份再审胜诉裁定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哪些观点呢?

「案件争议焦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中,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裁判要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XX村拆迁方案》中规定XX村委会是实施主体,XX村委会也承认其实施了拆除委托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但由于XX村委会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行政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改造村进行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XX市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四条规定,市国土局按照程序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给改造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进行收储征收;市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安置成本。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根据上述文件制订的《XX市XX区XX镇XX村整村拆迁方案》,明确载明区政府为组织领导机关,区住建局及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监督指导机关,村委会为实施主体。村委会、村党支部、区住建局及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XX村拆迁方案》上署名并加盖了公章。结合XX市政府X号文件精神以及XX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区政府在涉案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可以认定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区政府委托,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区人民政府承担,故区人民政府应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主体。原一、二审法院基于村委会对强制拆除行为的自认,即认为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山西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后,发回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委托人在维权的道路上历经了曲折,亦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当然,本案再审阶段的胜诉离不开委托人积极的维权意识以及严谨的取证态度。房屋是委托人辛苦建造起来的家园,家园被毁,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会勇敢站出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在令人痛心的同时,被征收人保持清醒的维权意识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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