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男子擅入高速公路死亡,家属起诉高速公路公司,法院:驳回

因为擅自跑到高速公路上,结果发生意外,杨某某不幸被撞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的家人却将高速公路公司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椒江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判决结果如何?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2019年6月8日19时54分,杨某某骑着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岗亭工作人员当即发现了杨某某骑行上高速的情况并前往追赶未成。
岗亭工作人员冒雨追赶杨某某
当天19时58分,收费站工作人员就这一情况向警方报案。
20时25分许, 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的车头左侧碰撞了在快速车道上推行自行车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死亡。
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
经交警部门认定, 杨某某骑行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并在快速车道上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遇雨天开启近光灯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负事故次要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也很委屈,认为:杨某某在进入高速公路之后,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了呼叫、喊追等方式进行制止;
在车流较多的情况下,值班班长和收费员不顾自身安全冒雨追逐,但由于杨某某骑行太快追赶不成;
其后,工作人员马上报警;
此外,高速路口已设置相应的警示标牌,限制行人进入。
本次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也没有相应的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高度危险作业管理人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高速公路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高度危险作业范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在其他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本案中, 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杨某某进入高速公路后已及时采取追赶制止和报警的措施,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高速公路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且 高速公路不允许行人和非机动车等进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文规定,高速公路在本地已存在多年,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此类对危险后果的预见性,不需要专业知识即可知晓。
在此情况下,杨某某仍骑着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死亡, 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某一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随意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高速公路公司在没有管理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杨某某死亡的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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