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标准版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路×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披露方)和×××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路×号,邮编:000000(以下简称接收方)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正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
2.不在定义范围
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a)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d)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3.义务
a)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b)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