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实施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王红霞)教育督导是我们国家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发挥好教育督导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9月1日,记者从中国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没有跟上。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田祖荫介绍,教督委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他们承担相应教育督导任务,成为“长牙齿”的重要支撑。

据了解,《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同时,《办法》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问谁的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谁来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问什么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怎么问责?《办法》明确,一方面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另一方面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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