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区间管理,三大难题仍难以解决

央行近期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2017年1月1日起,央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次取消上下限区间管理,被认为是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第一大难题,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确实推进了信用卡利率的市场化,在存款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如何界定以前的利率和以后的利率水平就成为一个难题

我国以前是利率严格管制,并在1993年正式启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目的是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遵循的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1999年实施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开始上浮。第二阶段1999-2013年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开始浮动;央行开始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最终于2004年10月央行完全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2013年7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第三阶段2014至今存款利率完全放开,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又提升至1.3倍、1.5倍,2015年10月24日央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形式上基本完成。

但是在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仍然存在一个利率市场化的死角,即信用卡透支利率仍然存在限制。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2017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行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并规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次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标志着我国利率要素市场完全市场化。

但在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对以前已经形成的透支利率如何执行?是继续实行以前的利率水平还是执行现在重新签定利率的协定利率。这对7亿信用卡用户是一个难题,对各发卡银行也是一个考验。

第二大难题,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是否真的会导致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下沉趋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卡市场已经形成非常大的存量规模。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7.98亿张,其中,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更重要的是,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亿元,环比增长6.1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

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超7亿张信用卡将被取消透支利率上下限区间管理,同时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亿元将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和可能性。

很多人会认为,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理有利于各银行下调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引导信用卡透支利率大概率往下移动,同时由于银行价格竞争的空间增大,银行可以针对不同客群进行差异化的定价,对客户而言则有可能得到更好的利率优惠。现实可能恰恰相反,信用卡与低息消费贷款本身就不是一个竞争场景,信用卡掌握着用户优势和场景优势的本身就是对消费信贷次优客户的竞争,而消费信贷是对优质客户的竞争,这就决定了信用卡透支客户的粘性较大,同时由于对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过度依赖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缺乏弹性和敏感度,而仅仅对信用卡的额度大小敏感性大,从而可能会出现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进一步上扬。

现实中出现的以卡养卡、透支消费和套现行为的发生,无疑就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不敏感的结果,而信用卡分期的大量存在更说明银行信用卡不可能进一步下调利率。这既是客户群体所决定的,更是银行信用卡存在的问题和作用所在,这是一对非常大的矛盾和非常残酷的社会现实。

自2002年至2018年,中国银行卡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银行卡市场的交易量、交易笔数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同时我们也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局,而每一次变局都是对过度透支行为的抑制。

第一次变局是2011年强化信用卡整体额度的管理,但直到这两年才真正进行规范,目前对信用卡的一人多卡、大额度授信规范就是这一政策的结果。中国银监会2011年第2号文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发卡银行要加强信用卡总体授信额度的管理,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但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一人多卡、过度授信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广东珠海律师助理月薪仅3000多元,名下却有14张信用卡,授信额度超过77万,信用卡欠款总额达到87.8万多元。

第二次银行信用卡变局:从严管理信用卡的套现行为,特别是对以卡养卡进行严格的约束。2017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9号),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调整信用卡取现的还款政策从紧控制。以卡养卡的成本非常高,实际上有年化将近18%的取现成本,而通过套现服务机构完成的取现要一次性的支付1%到2%之间的费用,如果每个月操作一次年度套现服务手续费就达到了12—24%。

第三次银行信用卡变局,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银联下发《关于开展收单机构信用卡违规代还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应从外包服务机构合作、商户管理、交易监控等各环节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对于发现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应立即关停。截至2017年末国内信用卡余额代偿市场规模在323亿元左右,而信用卡代偿的成本远高于透支的利率成本。

从上面可以看出,信用卡透支利率并不是银行信用卡竞争的最重要方式,而信用卡透支客户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高低并不敏感,在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情况下,会不会推动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扬甚至大幅度上扬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猜想。

第三大难题,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如何解决信用卡透支利率与高利贷利率的矛盾?

很多人错误地以为从信用卡里获得了的资金都是无息的,甚至有的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也以零利息为宣传口号,但实际上从银行信用卡获得的资金不仅利息高而且是非常的高。

以信用卡小额贷款为例,有的人以为像透支购物消费一样没有利息,所以就傻乎乎地办理了小额贷款,但是这种小额贷款利率是非常高的,一般银行都会在年息13—18%之间,有的银行甚至达到24%,还有个别银行的信用卡年息超过了100%。

再以信用卡分期来看,很多银行信用卡发放账单时都会建议账单持有人分期还款,有的还明确告诉你没有利息,真的没有利息吗?如果相信你就上当了。银行虽然确实不收取利息但是却有手续费。有的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折合成利率达到15%--18%。

即使现在政策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透支利率上限为已经达到了年息18%,下限也已经达到了年化12.6%,按照当前的市场定价水平,属于相对偏高的水平。即使目前的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仍然存在一个严肃的政策障碍:即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与高利贷标准的矛盾。

以前我国的高利贷标准是以24%和36%不标准界限,特别是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否高利贷的标志,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标准以及对贷款逾期进行罚息上限一直是以24%作为法律标准界限。2020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在被认为从法律法规上大幅度降低高利贷的上限标准,从而进一步降低民间借贷成本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18%面临着执行哪种利率的尴尬。

据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9月份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

虽然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虽然最高法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明确是指 “民间借贷”而非“金融机构”,但现实中一般的司法机构会参照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界定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标准。这导致金融机构以前的大量业务规定和处理方式存在非常尴尬的境地。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这一次央行下发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同样意味着信用卡透支利率不仅会突破4倍的LPR,更有可能突破24%的界限。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可以自主与客户协商虽然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原则,但仍然面临着于情、于理、于法三大困惑:

于情: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必然导致持牌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非持牌机构,从而让人觉得金融机构是合法的高利贷机构,这与大众金融机构承担着普惠金融和服务大众的理念有巨大的冲突。

于理: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在道理上行不通,民间借贷的风险要远远高于持牌金融机构,而获取的利率却要低于持牌金融机构,这是违背风险与收益对待的经济原则。

于法: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会导致在法律执行上的混乱,不同机构适用于不同法律而导致执法标准不一。

从而形成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是否受到民间借贷最高上限的约束,即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合法地发放高利贷?(麒鉴)素材参考中国青年网和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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