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合理性——以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为例 | 天同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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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热血传奇》又名《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该游戏自2001年引进中国以来,已运营二十余年。在此期间,中国网络游戏从最初的客户端游戏时代到网页游戏时代再到现在的移动游戏时代,游戏市场不断扩大,玩家数量也日益壮大。历经二十余年,《热血传奇》游戏热度不减、影响力经久不息,可谓游戏中的“传奇”。据伽马数据发布的《2020年“传奇”IP影响力报告》[1]显示:《热血传奇》游戏衍生的“传奇”IP价值超过1300亿元,已创造流水超过900亿元,在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群体中拥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正是由于“传奇”IP极高的商业价值,游戏市场上花样翻新的盗版传奇类游戏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井喷现象。为保护《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其著作权人在中国提起了大量的维权诉讼。
一、《热血传奇》游戏诉讼案件概述
1.《热血传奇》游戏诉讼案件类型
《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人系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两公司持有的著作权财产份额均为50%。2017年,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 Qi IP Co.,Ltd,以下简称“传奇IP”)因公司分立承继了娱美德公司持有的《热血传奇》游戏的50%著作权财产份额。娱美德公司、传奇IP、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企业。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案件信息,笔者发现中国存在大量有关《热血传奇》游戏的诉讼案件,正如游戏名称一样,《热血传奇》游戏诉讼业已成为游戏诉讼中的“传奇”。该游戏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著作权人[2]内部之间的纠纷,即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中国民事诉讼、韩国民事诉讼、新加坡国际仲裁等。
第二,著作权人与被授权方之间的纠纷,即娱美德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游戏”)等公司之间的纠纷。该类纠纷是针对《热血传奇》游戏在中国大陆授权、续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三,著作权人与侵权方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即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与侵权游戏的著作权人、出版方以及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针对侵权游戏提起的民事诉讼,所涉侵权游戏类型主要包括未获得授权的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例如《金装传奇》网页游戏[3]、《王者传奇》[4]移动游戏等。
2.《热血传奇》游戏诉讼中的类案不同判情形
在《热血传奇》游戏诉讼案件中,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占据绝大多数。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笔者发现大部分案件皆由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提起诉讼。就该类案件,各地法院对于是否追加亚拓士公司为共同原告以及是否在案件中对赔偿款项进行分配存在不同的认定。以下述两起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为例:
第一起案件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因涉案权利作品涉及共有著作权人,在通知亚拓士公司后,其表示在本案中不对上述被告提出诉请,但亦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亚拓士公司则称:如本案原告败诉,诉讼费应由娱美德公司、传奇IP承担,如原告胜诉,其享有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具体赔偿分配在本案中不予主张,将另案主张。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经济损失2500万以及合理费用25万元。
第二起案件为株式会社传奇IP诉深圳乐趣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笔者注:传奇IP)并未取得另一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的授权,但是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寻求救济、提起诉讼,本案三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单独行使诉权会对另一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造成损害,故本院认定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同时,法院还认定原告与亚拓士公司按相同份额共同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按相同份额共同享有《热血传奇》作品收益,按相同份额共同获得《热血传奇》侵权赔偿款项。最终,法院仅支持原告传奇IP获得50%份额的赔偿款,为亚拓士公司预留了50%份额的赔偿款。
在上述两起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中,法院第一种做法——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但不对赔偿款项进行分配,肯定了亚拓士公司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法院审理范围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即未对共同著作权人就赔偿款项进行分配。法院第二种做法——不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但对赔偿款项进行分配,虽肯定了部分共同著作权人享有单独行使诉权的权利,但法院径自对共同著作权人就赔偿款项进行分配,其审理范围已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将以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为例,探讨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合理性。
二、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案例分析
1.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根据检索公开裁判文书,笔者发现,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时,法院通常会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只有在无法与其他共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法院才认定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经济赔偿。相关判决的具体论述如下:
在迪斯尼公司诉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7]中,法院认为:在无法与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联系的情况下,原告(笔者注:迪斯尼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之一,为避免损失扩大,通过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所获得除诉讼合理费用外的经济赔偿是著作权人共有的,影片《The Incredibles》(超人特工队)的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在本案处理后向原告主张其所应享有的赔偿份额。
在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8]中,法院认为:由于南京世博广告有限公司已于本案起诉之前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原告(笔者注: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查找到该司人员从而与该司取得协商的情况下,本院不能禁止原告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单独起诉。南京世博广告有限公司可以在本案处理后向原告主张其在本案中所应享有的赔偿份额。
在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9]中,法院认为: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家邮政局经法院联系后未能回复,紫禁城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单独起诉的行为应予准许。若今后其他权利人就杰科公司、盈崎公司的侵权行为主张涉案作品的权利,可以在本案处理后向紫禁城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应取得的赔偿份额。
在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凤林青义生日用杂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0]中,法院认为:关于“人物——铠甲勇士捕将阿罗伊Q版”,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原告(笔者注:奥飞公司)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为著作权人,奥飞公司作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精神,除转让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可以由其中一个著作权共有人行使,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著作权共有人,故奥飞公司有权在本案中主张该作品的著作权利。
由此可见,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诉讼时,法院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系主流观点,这与大部分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中的法院选择追加亚拓士公司为共同原告的做法一致,只有在无法与其他共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形下,法院才认定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有权获得全部的经济赔偿,但法院同时指出:在案件结束后,其他共同著作权人有权主张其应享有的赔偿份额。
2. 追加共同原告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的法律依据均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该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根据该条规定,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与其他共同著作权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方能单独提起诉讼。同时,法院还认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所有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合作作品所得收益亦归属于所有著作权人。但在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后,法院不会在侵权诉讼案件中对赔偿款项进行分配。由此可见,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他共同著作权人的诉讼权利,与共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无关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的“其他权利”是否包括诉权?在笔者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具体论述详见下文。
三、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合理性分析
笔者认为,分析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实质含义;二是共同著作权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三是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实质含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系针对共同著作权人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何理解该条文中的权利行使是关键。即该条文规范内容究竟是同时包括了著作权的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还是只包括著作权的积极行使。司法实践中,从各地法院依据该条款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来看,似乎前者占据上风。
但有学者指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权利行使具体是指著作权的积极行使。而著作权的消极行使——针对著作权侵害行为的保存行为和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权利行使。[11]笔者亦赞成此观点。
笔者认为,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文中的“其他权利”应当是与“著作权转让”相同类型的实体权利,例如著作权许可。而诉权并非实体权利,不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不能作为法院追加其他部分共同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的法律依据。
2. 共同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以《热血传奇》游戏为例,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对外关系为连带关系,对内关系为共有关系。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共同著作权人对外关系为连带关系。有学者认为,针对合作作品或者共有作品的侵权损害赔偿,均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12]的规定[13]。该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上,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系连带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就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而言,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作为连带债权人,有权单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全部损失。
其次,共同著作权人对内关系为共有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四条[14]、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共同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对内而言,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共有关系,具体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故就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而言,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在获得所有赔偿款项后,亚拓士公司有权主张其应享有的赔偿份额。
3. 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有两层含义:一是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法院无需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二是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全部损害赔偿。至于共同著作权人之间就获得全部损害赔偿的利益分配,不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亦非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
但在前文所提到的株式会社传奇IP诉深圳乐趣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中,法院在没有追加亚拓士公司为共同原告的情形下,为亚拓士公司预留了50%的赔偿份额。相较于其他传奇类侵权案件,该案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该案中存在以下三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首先,案件的审理范围。该案件的案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径自对两公司之间的赔偿款项进行分配,超出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违法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笔者认为,如亚拓士公司主张分配赔偿份额,应在另案中解决。
其次,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于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企业,虽然两公司持有的《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财产份额均为50%,但法院并未查明两公司就传奇类游戏侵权案件的赔偿份额分配是否存在协议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事实,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适用韩国法律对两公司利益进行分配。简言之,即便法院有权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对赔偿款项进行分配,也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适用韩国法律进行裁判。
最后,案件的款项执行。该案法院在没有追加亚拓士公司为共同原告的情形下为亚拓士公司预留赔偿份额,如果案件审结后被告不主动赔偿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的经济损失,将直接导致亚拓士公司和传奇IP均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预留的赔偿份额。换言之,法院为亚拓士公司预留赔偿份额的做法,将导致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的共同利益落空,实质上减轻了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各地法院追加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为共同原告以及认为按份共有著作权人仅有权请求被告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实则是未能理解连带债权制度以及部分共同著作权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的主流观点看似保障了其他共同著作权人的诉权或利益,实则背离了连带债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干涉了共同著作权人内部的利益分配。而法院不认可部分共同著作权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未能理解共同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导致法院错误地援引法律依据,甚至作出“错误”的判决。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并厘清不同类型权利行使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真正保障所有共同著作权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