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广昌公安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元旦期间,广昌县公安局依法办理一起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张某依法行政拘留。
2021年1月3日,广昌县千善乡居民张某醉酒后到村民余某家闹事,与村民余某发生口角,余某立即报警。广昌县公安局千善派出所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动手殴打余某,于是民警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拒绝前往。民警在强制传唤张某过程中,张某抢夺并损坏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并用手肘击打民警,脚踹警车,被民警当场制服。
张某酒后滋事且不听劝阻,对正在现场处警民警实施暴力行为,损坏警械,殴打民警,严重侵害民警的执法权益。广昌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局督察大队、治安大队迅速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张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二天。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任何挑衅和侵犯,对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或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将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阻碍民警执法、妨害公务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