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证心理分析及应对——畏罪心理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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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法实务、纪检监察办案谈话
作者:丁伟
在纪检监察案件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的口供尤为重要,这类案件多为典型的“一对一”案件或知情人极少的案件,行为手段隐蔽,无直接物证可寻,违纪违法人员也就有恃无恐,自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关键证人不说,自己就可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处分,这也正是诸多被审查调查人员赖以高枕无忧的定心丸。
所以,如何高效率地突破关键证人,获取证人的口供,对案件审查调查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
在案件中,证人的拒证动力来源于其心理,打消证人拒证的心理顺虑是对证人取证的关键,也是对证人取证中需要重点研究的。只要能够成功扫清证人拒证的心理顾虑,扫清其心理障碍,那么对证人的突破也就水到渠成了。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涉案证人的拒证心理和对策。
证人的拒证心理主要分为畏罪,侥幸、畏权、畏言、负罪、情义,患利、抵触八种心理,这八种心理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相互交组并存的。所以,在对证人的取证中,必须充分了解、把对方的拒证心理,根据其心理状况,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方法,逐一打消其各种心理顾虑,进而高效地突破证人。
畏罪心理分析及对策
畏罪心理在证人身上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那些已经涉谦犯罪的证人,其畏罪心理是最主要的拒证心理,而证人的畏罪心理是具有矛盾性的,其处于证与不证的矛盾之中,既怕配合作证会因为自身的涉案行为受到处罚,又怕不作证会因为态度不好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针对这类心理,在谈话中要围绕“罪”字开展工作,利用其心理矛盾,因势利导,促其配合作证。
(一)主要表现
1.害怕作证后因为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2.害怕因隐瞒、歪曲事实而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3.更害怕因为涉案行为背上刑事责任以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
(二)主要对策
1.施加罪责压力
证人的拒证心理既然是“畏罪”,这本身就有可以利用的地方,证人怕什么,审查调查人员就要好好运用什么,如果脱离了“罪”,那何畏之有,又拿什么来做文章呢?审查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证人的供与不供皆有罪的矛盾心理,不断向其施加压力,迫其配合作证。
(1)行为的罪责压力
要将证人自身所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向证人讲清楚,让其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纪检监察机关不是求着他谈问题,而是可以对其惩处的。对其处罚的关键在于其态度的好坏,在于其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取证工作。
(2)拒证的罪责压力
要向证人反复强调在取证过程中,说假话、做伪证也是要承担党纪法律责任的,如果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中做出虚假的证言,也要承担相应的罪责;不但其涉案行为的罪责难以逃避,还要罪上加罪,承担伪证的罪责,使其明白,除了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问题,没有其他出路可走。
2.态度考量出路
审查调查人员在对证人进行罪责的施压后,应给其留条退路,让证人感觉到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象不是他,他只是证人的身份,只要能主动配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愿意网开一面,可以给其从轻、从宽或免予处理,从而打消其畏罪的心理,使其如实地交代问题。
要多进行典型案例的教育,多向证人列举一些因为拒证而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案例,让其相信纪检监察机关敢于动真格,同时,也要列举一些主动配合、如实交代涉案问题而没有被追究纪法责任的案例。通过对比,突出态度的重要性,让其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配合审查调查。
3.策略地表示理解
审查调查人员可以适当站在证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表明证人其实也是违纪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涉案行为也是迫不得已,也不是自己心甘情愿去做的,策略性地对其表示理解和同情,让证人觉得纪检监察机关通情达理,关心自己,肯定也愿意拉自己一把,只要配合取证不会受到处罚,从而打消其会被惩处的心理疑虑,促使其如实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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