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辩词|如何追踪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赵*中,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810,住址: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被执行人一:陈*磊,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0811,住址: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层。
被执行人二:李*霞,女,汉族,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0621,住址: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层。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参与被执行人二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拍卖款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5)建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陈*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中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其中第一笔借款1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3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算,第三笔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贵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分别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磊、李*霞未在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苏0105执***号,至今二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发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霞的上述建邺区房产作出了拍卖的裁定,该房产已进入了执行拍卖程序,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为维护和实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申请人特此申请参与分配!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 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建邺区房产处置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联系法官:邱法官,电话:025-835***26;
3、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司法拍卖信息网页打印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