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所得税的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 因人民币尚未国际化, 做国际贸易的企业只能用美元或其它外币与外国企业进行结算。由于汇率总是变动的,今天高一点,明天低一点,就如同股票一样,涨涨跌跌的。企业在兑换外币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收益或者损失,这就是所谓的汇兑损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今天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是6.5:1。企业用650万人民币能换100万美元。如果,明天美元涨了,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变成了7:1.,那企业就要用700万人民币才换100万美元,与昨天相比多花了50万元人民币。这多花的50万元人民币就是汇率的损失。相反如果是美元跌了,汇率变成6:1,那么企业换100万美元就可以少花50万人民币,这少花的50万元,就是汇兑的收益。

那么企业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收益或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怎么来处理?

首先,汇兑收益。尽管在企业所得税法所在列举的八项收入中没有汇兑收益这一项,但其有个兜底条款,即第九项“其它收入”。实施条例对“其它收入”的解释,将汇兑收益提名叫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一,也就是说按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当作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汇兑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汇兑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汇兑损失都可以扣除。在汇兑损失中,不能扣除的有两项,一是己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二是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

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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