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60份判决书,聊一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键入关键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按照默认排序选取前60份一审判刑事决书,研究该罪的具体分布情况。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统计数据:

表1 案件类型分析整理表

序号

案件类型

案件数

占比

1.

走私疫区冻品或者非疫区禁止进口冻品

45

75%

2.

走私檀香紫檀等CITES附录内紫/黄檀

5

8.3%

3.

走私沉香木

1

1.67%

4.

走私石斛

1

1.67%

5.

走私朝鲜煤炭、海鲜

2

3.3%

6.

走私工业用碱(碳酸钠)

1

1.67%

7.

走私稀土

1

1.67%

8.

走私腐叶土

1

1.67%

9.

走私穿山甲鳞片

1

1.67%

10.

走私菟丝子

1

1.67%

11.

走私硅铁

1

1.67%

12.

走私木炭

1

1.67%

13.

走私废弃显示屏等固体废物

1

1.67%

其中第1、5、8、10、12、13项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2、3、4、6、7、9、11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4至17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分为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三大类。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规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会将限制类商品强行解释为禁止类商品,进而在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将走私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即在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走私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商品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本文主要结合上述司法案例,介绍我国相关进出口管制制度。《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为了体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世界各国都以各种形式干预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基础。《对外贸易法》第16条和17条对限制类商品和禁止类商品做了原则性规定,可看做是构成禁止和限制类商品的实质要件,根据该原则制定的各种管制目录可看做是判断的形式要件。

《对外贸易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禁止进出口是海关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出境”,即进出口货物本身的属性,目前从属性上禁止进出口货物较少,最新的禁止进出口目录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表1第8项走私腐叶土出境案例中,(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腐叶土)位列第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12项走私木炭出境案例中,木炭(不含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制的木炭)位列第二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5项走私朝鲜海鲜、煤炭入境案例中,因《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要求:“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该公告的发布依据是《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1项:“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进出口是一种行为禁止,即禁止在无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出口国家进行贸易管制的商品。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表1中第7项走私稀土案例和第11项走私硅铁案例中的稀土和硅铁均位列《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均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根据前述统计,当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普遍的情形即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表1第1和第10项均属此类情形,共计46起,占比7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第2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物品》》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相关制品,将英国、爱尔兰13个国家列入禁止进口名单,并规定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在官网首页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根据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定期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禁止有害生物入境。

表1第1项,45起案件均存在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内疫区冻品的行为,其中一起还同时存在走私冻品虽不在上述目录中,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中规定的相关禁止入境的情形,相当于符合禁止入境的实质要件。第10项案例中,菟丝子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CITES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表1中第2、3、4、9项案例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共8起,占比13.3%。当前海关主要通过《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采取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商品目录》中的濒危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CITES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有附录Ⅰ、Ⅱ、Ⅲ。附录Ⅰ的物种为原则上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Ⅱ的物种为限制性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Ⅲ的物种为各国根据自身实际列入贸易管制的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同时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进行分级保护,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等级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目录,《商品目录》当前仅对列入国家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目录的动植物资源进行进出口证书管理。

国家濒危办、海关总署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货物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无论归类是否属于《商品目录》,进出口时都必须提供的证明,申办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海峡两岸证书》):适用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出口属于《公约》附录范围内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书):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物种,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出口。

4、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用于证明其具体物种不属于管制物种,允许进出口的证明。

表1第2项案例中的檀香紫檀、卢氏黑黄檀(俗称大叶紫檀)、交趾黄檀,第3项案例中的沉香木,第4项案例中的石斛,第9项案例中的穿山甲鳞片均属于CITES附录II中的物种,进出口上述物种均需《公约证书》。《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作为特殊法条,走私穿山甲鳞片不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由于未专门规定,走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仍然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23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国将以2021年开始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表1第13项案例中走私废旧显示屏等废物,因《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废物罪,作为特殊法条,走私固体废物入境不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除上述介绍的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外,我国于2020年10月17日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步专门法律,而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除此之外,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政策上还有其他管制措施,若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走私禁限商品,将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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