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八):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教育好未成年人对家庭、社会、国家有着深远的意义。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今天,我们就介绍一下这个特别程序。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审判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五、未成年犯的羁押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六、未成年犯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除了适用以上规定外,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
这是去年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时增加的条款内容,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们在办理代理未成年人控告的案件当中,就曾经遇到过某侦查人员反复、多次询问的情况,导致最后一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出现精神失控的情况。现在有了这条规定,被害人一方的家属及代理人可向侦察机关提出以上要求,避免对孩子形成二次伤害。
八、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另据《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系法律援助范围。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主要有三类:遭性侵类、学校伤害事故类及监护人侵害类。如果孩子不幸遭遇了伤害,均可到居住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当然,也可以联系张博律师团队,愿意为孩子义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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