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告身份信息应如何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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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被告”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表述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否只需要提供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即可
非也。这条规定还有一个条件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法信上法条释义是这么解释的:(网址http://www.faxin.cn/lib/twsy/TwsyContent.aspx?id=A224149&tiao=209)
法信上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
可见,大部分情况下,被告是自然人时,还是需要身份证号码才能达到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准。所以,大部分法院在立案的时候要求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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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是绝对的。
就我们院来说,如果不是必须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原告能够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也确实提供不出被告身份号码,我们也给立案。
如果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我院提起诉讼,我们则要求原告须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辖区的证明材料。毕竟,涉及到管辖,应该有证明材料,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对住所地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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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在不知被告身份信息应如何起诉呢?下面说的方法,只限于本院或者本地区的做法,不代表其他法院也必须这样做。
1.知道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户籍信息。目前,广西法院执行系统使用通达海系统,系统里面可以根据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户籍信息。我院只要是前来我院立案,属于我院管辖的,提交书面申请了是可以查询的。
至于其他院给不给查询,我们就不知道了。
2.知道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电话所属运营公司查询该电话号码所属个人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输入要查询的电话号码一搜索就可以知道这个号码的归属地。我一般是建议当事人申请向运营商的南宁分公司查询。
我目前向移动和电信公司发过协查函,我们是没有专人亲自去的,都是发函再附两个人的双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下同)。对方公司一般都会回函。有个别公司称需要立了案号才能查询……
3.知道被告的姓名、银行账号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被告银行账号所在银行查询该账号所属个人的身份信息。不同的银行要求不一样。比如,工行南宁分行可以律师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去调取;其他银行的就必须是法院工作人员去调取。
有的银行只要钱款转出方或者转入方有任一方在其银行办理业务,即可查询,至少可以查到身份证号码。而有的银行,如果不是被查询者银行账户的开户行的话,则不给调取,只口头告知这个账号是在哪个行开的户,你们去那个行查。
通过银行账号查询身份信息,花费的人力物力最大,因为所有的银行都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两名持双证去查询。我们立案庭哪有多余的人手去调啊,不得不收下来的申请,也只能等工作没那么忙的时候才去。
4.知道被告的微信号
可申请法院向微信运营公司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微信号所属的个人身份信息。
法院出具协查函,附双证邮寄到该公司即可。
5.知道被告的支付宝账号
可申请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查询支付宝账号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样由法院出具协查函,附双证邮寄到该公司即可。
但要注意的是,支付宝关联公司有好几个,我们法院邮寄协查材料是要邮寄到公司安全协作中心,这个协作中心在杭州,地址是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不是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哦(这个公司的地址是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8层B段801-11)。
6.知道被告的姓名、房产
可以申请法院向房产所在地不动产中心协助查询该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或者申请向该房产所在物业公司协助查询。但有的物业公司因为管理问题,不一定掌握房产户主的身份信息。
7.知道被告的姓名、住址
如今,人口流动频繁,原告所列的被告住址有可能只是被告的一个临时居所,如果真没有其他方法了,可以到住址所属辖区派出所问问,这个住址上有没有登记被告户籍情况。如果有,即可以到法院申请开协查函再去派出所调取;如果没有,那真的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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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较常见的查询类型,不一定能囊括所有。还是希望广大群众在进行经济交往时,多留一个心眼,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最起码提供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越详细越好。如果日后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不会发生因为被告身份不详而难以立案的情形。
虽然以上列举了一些可供查询的途径,但每个单位要求不一样,比如,有的单位可以由当事人持法院函去查询,有的单位则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查询。如果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查询的,我们真没有多余的人力物力去,只能等久一些。
再比如,虽然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暂行规定》(2020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交打印并由律师签字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大厅、办证中心等机构)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然而,有一些派出所并不执行上述规定,非要律师到法院开函才给律师查,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及当事人的诉累。但我们也没办法啊,总不能去和那个派出所理论,你们这样是不对的,应该怎么怎么样。
说实在的,每天给当事人开函查询身份信息,真的是占了我大量的工作时间。可能有的立案庭同行会不赞同我写这些可供查询的途径出来,毕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后,来立案庭要求开函的就越多,工作量就越多。
不过,从便民的角度,还是利大于弊的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说的申请查询,均是限于有案件前来我院立案我们才给出具协助调查函。而不是什么起诉材料都没有,就为了查某个人的身份信息就来申请我们法院开函查询,那这样我们立案庭不就成了专职查询单位了吗?可不能混淆职责了出具协查函,要求其他单位协助调查被告身份信息,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立案,解决立案难问题。
其次,还限于该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我们才能出具协助调查函。比如,某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不在我辖区,明显不属于我院管辖,原告不知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即使原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询,而不是向我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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