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主要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出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的证明文件。
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5.由境内代理人代境外投资者办理的,提供代理协议。
6.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处置收益本金及利息等合计总额扣减处置所产生的税费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申请汇出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中记载金额。
3.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有关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办理处置境内不良资产收益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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