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类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上述条款规定中征收决定好理解,一般在政府征收拆迁程序中经常能看到,老百姓难理解的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到底指的是什么文书,是不是所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都能导致物权变动呢?答案肯定不是。

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该条后半句以客观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以下法律文书会导致物权变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至此,我们知道了,必须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以上三种类型法律文书会导致物权变动。

那么最高院解释中前半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案是:形成判决!

我们知道判决类型可分为:1、给付判决;2、确认判决;3、形成判决;

前两种类型判决都好理解:1、给付判决,简明扼要就是判决一方履行或者不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2、确认判决,就是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比较难理解的就是形成判决:简言之就是改变或者消灭双方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叫做变更判决或者变更之诉。如:解除收养关系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判决等等。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类型只有四种:1、形成判决;2、拍卖成交裁定书;3、变卖成交裁定书;4、以物抵债裁定书。有且只有以上四种类型的法律文书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其他的都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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