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法律、事实和细节

庭审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是法律、事实与细节的集中体现。作为一名法律人(法官也好,律师也罢),在准备庭审和庭审的过程中务必做到研究法律、关注事实、重视细节。庭审是一个透过层层迷雾厘清事实,找出事实背后隐藏的法律关系,从而应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动态的过程,因此所有参与庭审各方都应该将全部精力集中在研究本案的事实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此过程中,对于案件细节的关注和挖掘又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的判断。

二 研究法律

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两层含义:法律规范和法理。庭审就是要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找到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所以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找到能够适用于特定案情的法律规范,如果在法律规范规定不明时,能够运用法理对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解释,使之能够适用于案件,从而保证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最终实现法律定分止争之目标。

1.熟练掌握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范主要是法典化的制定法中的法条,法律规范,纷繁芜杂,但并非无章可循,每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都是划分成不同的部门法的,这些数量繁多的法律规范就安身于各自的法律部门之法内,以供法律人选取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时使用。以我国为例,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七大部门分法。在庭审中法官必须依据案件类型、案由和事实从相应的部门法选取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做出的裁判有法可依,更具说服力。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在开庭前必须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做出判断,理清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选择恰当的案由,并从对应的部门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自己的主张加以佐证。庭审中的律师律师更应该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让自己的主张变为空谈,当被法官问及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何在时,只能苍白地说一句“依据法律规定如何如何”,这样的代理词或答辩词是无法说服审判长的,遑论打赢官司。

规避前述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熟练掌握法律规范,所谓熟练并非简单地背法条,诚然,那些脑子好,能把大把大把的法条记得滚瓜烂熟的人是值得尊敬的,但只是背了法条,没有吃透法条是不值得提倡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法律人重在吃透法条,看到一条法律规范多问几个为什么,才有动力去究问法条背后隐藏着什么,比如法条产生的背景、立法目的等,唯有将这些东西吃透,法律人才能够在庭审中将法律规范运用的得心应手。这就好比近来网上热炒的中国传统武术到底能不能实战,如果中国的武人只练套路,不练实战,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但是如果武人在练套路的同时将传统武术中实战性强的一些动作拿出来在实战中反复训练,那前述问题的答案就是肯定的。同理,法律人如果一味背法条,不研究如何在“实战”(庭审)中运用他们,他所做的一切皆是枉然。

2.熟练运用法理技能

法理是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法的渊源。法理对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是从哲学高度对法律规范加以升华。法理虽然是高山流水一样的存在,但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开庭前的准备、庭审中的质证、法庭辩论,乃至法官写的裁判文书都寻的见法理的身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理就是整个庭审活动中那只看不见的指挥棒。

我们应该对运用于庭审的法理做广义的理解。首先,庭审中的法理应是一整套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譬如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自首,就要通过侦查阶段查明的被告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来进行激烈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某些行为是否能够落入构成要件的范围并不明细,此时就应该运用解释的方法对于法律规范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以便保证自己能够得到法律规范的支撑。交通肇事案中什么样的车是机动车,这都需要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规范。其次,庭审中的法理应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技巧。所谓的法律技巧应该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总结出来的一套规律,以便保证法律人在面对类似案件时能够轻松应对,在遇到生僻案件时能够凭藉既有的经验加以解决,顺利完成庭审,达成诉求。从某种程度上,现行的“类案检索”制度就是法律技巧的体现。

三 关注事实

事实是案件的载体,是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此处所谓的事实包括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很多学者认为两种真实各自代表不同的审判理念,将两者对立起来,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有草率之嫌,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趋同,努力使两者无限接近应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尽其毕生功力追求之目标。

1.客观真实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我们的庭审中很重视客观真实之探究,皆因为客观真实更接近于案件之本来面目。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只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如前所述,客观真实的根基在于庭审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何种程度,直接决定着能够将客观真实还原到何种地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调查研究来认识客观事实。且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会在外界留痕,能够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提供线索。由此,法律人只要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就能够做到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乍一看客观真实似有主观臆断之嫌,细思之下方知客观真实正是法律的温度所在,体现了法律人文关怀的一面。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庭审亦然。自古以来国人素有厌讼之传统,有了纠纷宁可到家族的祠堂去解决也不愿对簿公堂。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物质极大分丰富,但厌讼之旧习似未从我辈国人之基因清除。仅以律师接待当事人为例,每一位当事人都能讲出一大堆自己的理,但却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佐证自己的理。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得知“因为无法达到法律真实,自己的案子必败无疑”,当事人就会因为对法律的恐惧而不愿走进法院解决纠纷。他们就有可能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会极大地滋生新的纠纷,产生其他不稳定因素。此时追求客观真实则有可能给当事人一个胜诉的机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谁又能否认这不是公平和正义呢。

2.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是有证据支撑而形成的案件的“真实面目”,证据是庭审中赖以定案的主要依据。法律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属于自然事实,如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已达到了可以视为真实的程度。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追求法律真实逐渐占了上风。在庭审中追求法律真实无可厚非,诚如前文所述,案件中不存在绝对真实,时间是向前流动不能回头的,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是不可能原影再现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乘坐时间机器回到过去,重新见证已经发生过的历史真相。案件的事实亦是如此,法律工作者不是亚历山大博士,我们没手中有那台能够时空穿越的机器。很多时候,法律人所能依赖的唯有证据,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进行质证后,法庭予以采纳的证据,通过证据还原出那个案件的真相,是为法律真实。在此场景中,证明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好的标准可以使法律真实更接近事实真相,不好的标准则会让法律真实与事实真相渐行渐远,甚至南辕北辙。在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中法律的温度似乎正在逐渐消散,庭审开始变得冰冷。但存在的必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法律真实是一种量化可视的裁判标准,对于证据、逻辑、法理各中法律要素标准化、体系化的要求更高,也是我们法治现代化不可不借鉴的,但不能简单地搞法律移植,应该结合我们的实际推陈出新。

如前所述,客观真实体现法律的温度,法律真实让庭审变得冰冷,这两种情况都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所不愿见到的,德法兼修,法理不外乎人情,这应该是我们立足本土的法律体系本该有的因子,也是我辈国人乐于见到的,法律人应该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二者完全一致,但二者越是接近就越接近公平和正义。

四 重视细节

庭审中对于细节的关注往往影响着庭审的走向, 决定着庭审的结果。细节决定成败不仅仅是一锅心灵鸡汤,也是庭审中颠扑不破的真理。

在法官眼中,庭审中对细节的究问决定着对当事人主张是否成立的判断。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一张收条上载明一部分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法官就必然要问问原告交钱的具体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再问问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是否认可,借以判断是否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再比如,现在的庭审中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意识有所加强,在送达、开庭、陈述或辩论、申请回避等各环节更规范严格,更注重细节。审判效率也更加提高,庭审能力、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更加提高,在实体审判中更谨慎地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些也都是对庭审中细节的体现。

在律师眼中对关注细节从接待当事人那一刻就已经开始了。正如前文所述每一个委托人见律师的时候都能讲出一通自己的道理,律师应该善于从委托人的话语中发现细节,找出案件的重点,唯有如此才能逐渐整理出委托人遇到的问题症结所在。在开庭前应该注重对证据的准备,同样是细节决定成败,比如一个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应该准备的证据包括: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备忘录等;证明商品已经交付的运单、出库入库单、舱单等;证明付款的发票、收据、回单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结合案件的诉求认真准备。如果漏掉了任何一环都有可能因为忽略细节导致证据无法形成闭环, 而影响案件的结果。在庭审中律师更应充分掌握从案件事实到证据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在法庭从容应对,展现出法律人应有的素养,这也是对法律职业和法庭的尊重。

五 结语

法律规范法是法庭裁判的依据,掌握法律规范就掌握了通向法律殿堂的钥匙;法理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是点燃法律殿堂圣火的火种。法律规范与法理是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事实是庭审案件的载体,事实背后隐藏的法律关系是庭审案件的客体,揭示案件真相是庭审的目标,案件真相不只有法律真实,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无限接近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手段。见微知著,对细节的掌控音响着案件裁判的结果。庭审是一门艺术,只不过这门艺术不是以视觉美学为终极目标,庭审艺术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法官、律师都是庭审这门艺术的创作者,作为成熟的法律人我们应该研究法律,关注事实,重视细节,视每一次庭审为一次人生历练,唯有如此方不负法律。诚如《法律帝国》语“我们都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我们以法律作为行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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