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殴打他人精选
□周小平 阮仕喜
民警在侦办一些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极易混淆的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案件。如果案件定性不准或错误,就会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进而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执法公信力。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两种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
从法理的角度对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两种行为进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几乎相同。主体都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两种行为的基本特征
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伤害他人。
从目的上看,殴打他人主观上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不是认定是否构成殴打他人的必要条件,但可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虑。
从结果上看,殴打一般是使他人感到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也就是通过力的直接传递来使他人受到疼痛。殴打他人也可能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直接后果。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故意伤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伤人(砍伤、割伤、刺伤)或扎枪等锐器扎(撮、刺)、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以及利用人特有的性质伤人(用牙咬伤、用手挠伤)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从目的上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主观上就是要伤害他人身体,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后果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从结果上看,伤害一般意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多数都造成伤势。
两种行为认定的前提和依据
在实践办案中,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较难,如何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准确地查处案件,收集证据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在固定现场证据时,办案人员要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收集凶器、血衣和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以及医院诊断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人员在进行询问时,要注意对发案过程、实施行为动机和目的、是否使用伤害工具、违法嫌疑人是否年满16周岁等要素进行重点询问。
在证据保全注意事项时,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进行提取、扣押时,应是原物,并附有物证照片或者录像。对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进行录音、摄像或拍照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原始载体进行登记或先行登记保存。
两种行为认定的实践案例
如何认定殴打他人案件?
在办理殴打他人的案件时,常遇到行为人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实施殴打他人的情形,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只是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随意打击他人,并伴有挑逗调戏、侮辱诽谤、以打人取乐等情节,虽然行为人使用了器械,并用外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并非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未造成被侵害人的伤害,此类案件应当定性为殴打他人案件。如: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甲随手捡起一根木棒打了乙的前胸,甲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
同时实施殴打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应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定性处罚。如,甲与乙发生纠纷,二人用拳头互殴。其中,甲身体较瘦弱,而乙体型较大。为避免受到更大伤害,甲用口咬伤了乙,致使乙轻微伤,甲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再如,张三与李四积怨较深,一日二人相遇,李四扇了张三几个耳光;张三见打不过身材高大的李四,急忙逃跑。几天后,张三约李四见面,要解决问题。二人相见时,张三趁李四不防备,掏出水果刀扎了李四右胳膊一刀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李四的伤为轻微伤。本案中,李四对张三进行了殴打,虽然没有构成轻微伤,但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张三用刀将李四扎成轻微伤,其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总之,无论是殴打他人还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必须要准确掌握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目的,并以此为出发点,从证据收集、案情细节等方面入手,固定证据、认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实情,确保行为定性准确,量罚得当。
(作者单位: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高家堡派出所、陕西省公安厅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