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证明不足遭拒,法官竟打脸移民局,申请人为何挑战成功?
关于计分制签证(Points Based System),也就是我们熟知的Tier 1,Tier 2,Tier 4和Tier 5类签证,在审核的时候,签证官到底应不应该在材料(也就是证据)提供的要求上具有弹性,一直是许多人以及许多案件都曾有过的问题。
这个所谓的“有弹性”,指的就是:
“申请人必须根据移民法的要求,在递交申请的时候,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文件)。
但是,有些情况下,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这时签证官就具有裁决的弹性,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上相应的材料,而不是直接将申请给拒绝。”
关于这方面,一个真实的案件,可以为我们带来解答:
这是一个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判决,案件名称是:Mandalia (Appellant)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Respondent) [2015] UKSC 59。
案件的主人公叫做曼达利亚(Mandalia),来自印度。
他在2008年持学生签证进入英国,后来签证在2012年2月9日到期。
签证到期前,曼达利亚决定继续留在英国学习会计专业,该课程的学习时长为两年。
拿到了学校发给他的CAS后,曼达利亚便在2012年2月7日向移民局提出了Tier 4(General)学生签证续签申请。
根据移民法245ZX(d)规定,申请Tier 4(General)学生签证申请,申请人(也就是曼达利亚)是需要提供“资金证明”的。
这个所谓的资金证明,就是需要提供符合移民局要求的银行单,用以证明申请人账户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他在英国的学习和生活。
而要满足这项“资金证明”的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
1. 在申请日当天,这笔资金确定有在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并且这笔钱是可使用的。
2. 此外,这笔钱需要在该银行账户中,存满“连续28天”。
然而,在曼达利亚递交的申请中,移民局发现:
曼达利亚所递交的资金证明,并没有满足28天的要求。
他的资金证明,只显示了他的可用资金有存满22天的时间,少了6天。
也因此,移民局拒绝了曼达利亚的申请。
申请遭到拒绝后,曼达利亚决定提出上诉。
(注:当时的计分制签证仍有上诉权。但从2015年开始,所有的计分制签证皆已没有上诉权。
所以目前,若是申请人申请计分制签证遭拒,只能依循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然后之后再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的途径来挑战。)
回到曼达利亚的案件上。
曼达利亚之所以提出上诉,是根据移民法条例245AA,也就是签证官的“证据审核弹性(Evidential flexibility)”的规定。
也就是说,曼达利亚这方认为,当签证官认为曼达利亚所提供的银行单不足28天,而只有22天的时候,应该是要先要求曼达利亚补上“遗漏”的那6天。好让资金证明符合要求。
而不是什么都不告知曼达利亚,不让他有补救的机会,就直接拒绝了他的申请。
然而,不幸的是,曼达利亚的上诉,接连在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和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遭到挫败。
最后,他只好将案件一路上诉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而这一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居然扭转了前面所有的决定,判了曼达利亚胜诉!
原因是这样的:
根据“证据审核弹性(Evidential flexibility)”原则,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为“连续性”文件。
简单来说,法官回顾了曼达利亚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文件(也就是银行单),发现这是一份长达64页的文件。
而这其中,第62页和63页遗漏了。
巧的是,遗漏的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单)中所差的“6天”,就很可能是出现在第62页和63页。
因此在这边,法官认为:根据目前移民法条例245AA的规定,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是这类的“连续性”文件,其中几页不小心遗失了,签证官可以向申请人要求补充文件,把遗漏掉的文件给补上。
(注:该案件的时间点正好符合现在移民法条例245AA的规定。条例245AA的规定自最早于2006年发布开始,其内容就修改变动了好几次,所以不同案件应该要依据它的时间点,找到所对应条例245AA的规定。)
另外,根据“证据审核弹性(Evidential flexibility)”原则,签证官如果对于申请人所递交的文件有所疑虑,应该要采取的是“让申请人有澄清、解释的机会”。而不是断然地就拒绝了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当初,当曼达利亚在2012年2月7日递交完申请后。
他在2012年2月8日所收到的收据上指出:“如果关于申请审核方面有任何问题,像是文件缺失或遗漏,签证官将会尽快联系他,让他能做出校正。”
因此,法官认为:移民局当初拒绝曼达利亚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在第一时间发现曼达利亚所提供的文件是有问题的时候,签证官首先该做的是:通知曼达利亚在规定期限内补上相应文件,来解决有所疑虑的部份。
而且,当初在给到曼达利亚的申请收据上,也确实指出了,如果发生了像这类文件缺失的问题,签证官会与他联系。
但事实上,签证官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曼达利亚联系,让他有补救的机会,就直接拒绝了他的申请。
因此这一点在法官看来,也是相当不合理的。
于是,法官判定移民局必须撤销对曼达利亚申请的拒绝!
所以,从这个例子,我们得到什么?
根据目前的移民法条例245AA的规定,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指定的相关文件,而该文件具有以下情况,签证官就可以书信(邮件)告知,要求申请人做出修正,提供或补上正确的文件:
1.该文件是“连续性文件”,而其中有页数遗漏了,或者是空白(像是印刷问题),但是文件的起始和最末页皆在,整体看起来是份正常的“连续性文件”,只是中间几页出了瑕疵。
2.文件的“形式”错误。例如:文件没有使用指定的信笺(Letterhead)。
3.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正本。
4.文件中并没有将所有移民局所规定的信息都呈现出来。
5.注意:签证官只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一次”,而且申请人补上文件,必须在收到通知的10个工作天,寄到指定的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所递交的文件,遭遇上述的情况,移民局首先该做的,应该是联络当事人,让当事人尽快做出修正,而不是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所以,如果未来申请人是单纯因为上述原因遭到拒绝,是应该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甚至是之后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的。
最后,如果针对英国签证方面有任何问题,欢迎莎粉们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询问,或者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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