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永居和20年居留: 连续居住要求和身份取得差异?

对于许多早期就来到英国的当事人来说,现在这个时间点已经是可以申请10年合法永居或者20年非法居留的时候了!

以人权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待了10年、20年的时间,早就已经习惯了这里,甚至是说已经落地生根、发展了属于自己的生活圈;

这个时候如果要求这个人必须离开这个地方,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些“长期居留”(long residence)在英国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基础来申请符合自己情况的合法身份,让自己继续居住在这个国家。

如果简单来区分这两种身份申请的话,10年合法永居讲求的是“合法”的“连续性”居留,而20年非法居留则是着重在“连续性”的特点上,对于当事人过去居留的合法性并没有要求。

1. 10年合法永居的“连续合法”居住?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移民法如何解释“continuous residence”(连续居住):

根据移民条例(Immigration Rules)276A → “连续居住”指的是在英国境内住上一段没有“中断期”的时间。在这其中,当事人如果有一次性离开英国6个月或者少于6个月的时间,并且当事人在离开的时候,以及回到英国的时候,都是持有合法签证的,那么这个单次离开的时间不能被视为“中断期”。

但是!若是这段离开的时间符合了以下的情况,那么就会被视为“中断”:

1) 当事人是被驱逐出境,或是已经离开英国并且被拒绝入境的;

2) 当事人已经离开英国,并且有明确证据表明,当事人不打算再回到英国;

3) 当事人离开了英国,并且在离开的当下,情况显示当事人并没有合理的期望能够合法地回到英国;

4) 当事人被定罪且被判处徒刑,或者是被拘留(包括拘留在医院或者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教导所),不过这里指的徒刑并不包括缓刑的情况;

5) 当事人在这10年间离境总时长超过18个月(也就是540天)。

简单的整理一下上面所说的,10年合法永居的申请人基本上在这10年期间,多数情况下想要离境英国都是被允许的,只要他或她的离境符合以下条件:

1) 离境英国的当下,当事人是具有合法身份的;

2) 入境英国的时候(也就是回到英国的时候),当事人也同样具有合法身份;

3) 当事人任何单次离开英国的时间,每次都不能超过6个月(180天);

4) 并且,当事人在这10年间,离境的总天数不能超过540天(18个月)。

不过,以上的情况也有例外。

根据内政部的“Longre sidence”(长期居留)指导文件,指出如果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况,那么他或她也不能算是有出现“中断期”:

当事人是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离境英国的,但离境英国当下所持有的签证已经过期;

不过,当事人在原有签证到期后的28天内,及时递交了新的签证申请,并且是在离境后的6个月内再次回到了英国(也就是总共离境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那么,当事人依旧符合10年合法永居对于“连续居住”的要求。

举例说明:

小莎原本持有学生签证,到期日是2014年10月4日,她在2014年10月6日才离开英国,也就是签证到期后的两天。

小莎回到国内后,在2014年10月10日递交了新的签证申请,并且获签了,在2014年10月31日回到英国。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6年1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

因为这个时间点之前发生的案例,才能够适用当时的旧有移民规定,因此过了这个时间点的就不能被视为例外看待了。

回到小莎的例子来看,因为她是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离开英国的,并且是在原本签证到期的28天内,重新递交了新的有效签证申请;

再加上她重新拿到签证回到英国的时间,也在她当初离境英国后的6个月内;

所以小莎这段离境英国的时间不会被视为“中断期”,她的10年合法永居时间也不会因此就被中断。

→ 那10年合法永居的“合法”(lawful)又是指什么?

移民条例(Immigration Rules)276A(b)指出,“Lawful residence”(合法居留)代表的是当事人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是基于:

1) 现有的有效签证(leave to enter or remain);

2) 或者,获颁临时许可(temporary admission)或者移民保释(immigration bail),并且随后被授予有效签证(比如说难民就可能符合这个情况);

3) 或者,被获免于移民管制之外,并且随后被授予有效签证(必如说外交官就可能适用于这个情况)。

也就是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英国境内逾期滞留,即便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偶然的,也应该被视为“非法居住”,因此不能符合10年合法永居的申请条件。

不过同样的,在这方面也有例外的情况。

根据内政部的“Long residence”(长期居留)指导文件,如果当事人因为逾期滞留而出现了“gap”(间隔),而这个“gap”是符合以下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算作是符合10年合法永居的要求:

1) 当事人逾期滞留的gap发生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并且当事人是在原有签证到期后的28天内,及时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

2) gap发生在2016年11月24日当天或以后,但是根据移民条例39E的要求,被授予了一个新的有效签证(以下为移民条例39E的要求):

a) 当事人在原有签证到期后的14天内,及时递交了新的签证申请,并且移民局认可当事人具有良好的理由才造成逾期申请;

b) 或者,当事人在原有签证到期前就及时递交了新申请,但该申请被拒绝了,所以当事人再次递交一个新的申请,并且这个申请必须是在:

-前一个申请被拒绝的14天内再次递交;

-任何通过《1971年移民法》的section 3C所授予的续签,到期后的14天内及时递交新的申请;

-在任何的行政复议或上诉的结果出炉,或者被拒绝、被取消、被终止之后的14天内,再次递交新的申请;

-在移民局给出的“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的期限,到期后的14天内,再次递交新的申请。

2. 20年非法居留的“连续居住”?

简单来说,20年非法居留可以看作把10年合法永居的“合法性”给剔除,它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要求基本和10年合法永居的该要求相似。

唯一比较大的不同是,10年合法永居的当事人如果有被判处徒刑或者拘禁的情况,它的“连续居住”时间就会被中断,未来如果还想要再以10年合法永居为途径,就需要重新开始累积新的10年居住时间。

但是对于走20年非法居留途径的当事人来说,如果这20年当中出现了被判处徒刑或者拘禁的情况,这20年的时间并不会被中断而需要重新开始;只是会将当事人坐牢的这段时间给扣除

举例来说:

当事人在过去20年当中有两年的时间在坐牢,那么就代表当事人目前累积的时间只有18年,当事人还得另外再累积两年的时间,才能符合申请20年非法居留的条件。

另外针对20年非法居留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

当事人申请到的,并不是永居身份,而是2.5年(也就是30个月)的签证。

当事人如果未来想要拿永居,那就需要续签3次,总共累积10年(也就是4个2.5年签证)的时间,才能够申请永居身份。

也就是说,如果通过20年非法居留来申请身份的当事人,从开始到最后拿永居,一般至少需要经过30年的时间。

今天针对10年合法永居和20年非法居留的说明大致到这边,如果莎粉们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丽莎知道》来留言询问,或者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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