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为了直观的理解该罪,此处采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本罪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三、量刑

(一)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第三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一级、二级);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单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难点把握

(一)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其中第4种,应当与《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二)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两罪都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更重,因此实践中,要注意严加区分两罪的不同。

1、“毒源”的区别

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所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行为人在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掺入的原料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被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2、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详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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