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福建法院“亮剑”

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赔偿低”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福建民营经济发达,去年全省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4.4%,创新创造活力充分涌流。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况,我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侵权成本和代价,通过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强化创新成果保护。

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原则性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均规定了针对恶意侵权的情况,明确可以按照相应方法确定数额的一至五倍确定赔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确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严重,考验着知识产权法官们的经验及智慧。

省高院民三庭负责人陈敏介绍,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历来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在民法典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在案件审理中真正落实这一制度是人民法院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我省法院加强这方面的司法实证研究与实践。

在原告某跨国知名公司与被告福州某电器公司、深圳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部分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和30万元不等。

省高院在二审审理中,进一步查明各被告之间存在股东交叉及商标许可关系,从而合理推定各被告之间通过不正当的商标许可关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考虑到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故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额136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蔡伟告诉记者:“高额赔偿依法保护国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有力彰显福建法院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鲜明态度。”

我省法院一直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问题调研和经验总结,形成了诸多有价值、接地气、能转化的调研成果。如泉州中院经过深度调研形成《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量化规范构建》的调研报告,荣获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较好破解损害赔偿额计算难的问题。省法院也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准备出台《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指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近年来,全省法院灵活运用法定赔偿制度,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况,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附加惩罚性赔偿因素、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等维权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有益探索,切实降低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和代价,剥夺侵权人再次侵权的能力。

为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去年省法院还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见》36条举措,明确了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协助侵权高额判赔,着力破解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难题,让权利人快速实现维权。

数据显示,去年全省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530件、审结11526件,二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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