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外管证”变“报告表”,跨区域经营必看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外管证”再次优化升级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

变化一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变化二

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只需要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即可办理跨区经营,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宁波市内跨县区经营的不需要报告,出了宁波就要跟宁波国税部门打招呼啦!

变化三

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180天”变更为合同执行期限。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变化四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这些办理工作以后可以逐步通过网路走,根本不用你跑马路,忒方便了。

附办理流程图:

(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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