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范例及重点提示
提示1:处罚前告知内容有变化
提示2:听证适用范围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提示3:履行处罚前告知的时间
在执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第二种是“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处罚前告知应告知行政处罚内容的要求,以及“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要求,如采取第一种方案,即:在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后、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前,由派出所民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如派出所与审核部门处罚意见不一致,则可能会出现再次根据审核部门新处罚意见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甚或违反“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要求的情形。
所以,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效能、维护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考虑,孙茂利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一书建议:派出所在“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向当事人履行处罚前告知,避免出现多次进行处罚前告知、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提示4:听证申请时限有变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1项,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将原听证申请时限“三日”修改为“五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的“三日”听证申请时限因上述修改而不再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五日”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