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讲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第七十八讲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是以理服人。法律适用的目标是得出一个合理的法律结论。合理的法律结论需要证成,证成有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结论建立在理由的基础上。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有事实理由(小前提),有法律理由(大前提),通过两个前提符合逻辑规则地推导出结论,这个过程就是内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注的是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如:

大前提:凡是人都会死。

小前提:佩奇是人。

结 论:佩奇会死。

这个三段落符合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因而从形式上看,结论成立,内部能证成。但是,“佩奇会死”在现实中是否为真,取决于“凡是人都会死”和“佩奇是人”这两个命题是否为真,而他们是否为真,需要在这个三段论之外寻求证明,因而被成为外部证成。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外部证成需要做的工作有: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并证明其适用于本案的正当性。如:

大前提:携带武器抢劫应当加重处罚。

小前提:甲把盐酸泼在了银行女会计的脸上,抢走了她的钱包。

结 论: 甲应当被加重处罚?

要证成“甲应当被加重处罚”这一结论,必须在这个三段论之外先证成甲确实进行了该行为;再证明刑法典中确实有此规定,并且要证明该规范使用与甲的行为是正当的,即要证明“盐酸是武器”。

可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外部证成先于内部证成,在整个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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