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纠纷由非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亦即,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三类案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那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比如对于不动产纠纷诉讼,再具体点对于现实中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由非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亦即,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由非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案件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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