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存续分立、吸收合并母公司,万华化学资本操作背后的涉税问题(上)

本期开始Lawping会分析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以及存续分立、划转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也涉及到非居民企业,似乎蛮有争议。欢迎交流。
一、股权划转
2017年12月,万华化学(600309)收到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实业”)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9.497%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持有。
这个无偿划转操作,划出方为国资委,划入方为国资委百分百控股的投资公司,目前实操中一般不会涉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存续分立
2018年2月,万华化学(600309)收到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万华实业完成存续式分立,即万华实业分立为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工”)。
我们查了万华实业和万华化工分立后的股东情况,股东和所占股比完全一致。
在2018年9月的《万华化学: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解释到:
根据59号公告,“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以上案例形式上符合59号公告相关规定,但有一个问题,被分立企业股东中存在一家BVI非居民企业。

48号公告虽然明确:“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但如果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中有非居民企业,是否仍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地税务处理存在很大争议。

如上期分析,由于非居民企业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和境内居民企业税率有差异,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导致税负差和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那么是否可以参考存在自然人股东的情形 ,即非居民企业按规定纳税(一般处理),其他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这是一个争议性问题,多数税局可能认为只要存在非居民企业就整体不能适用。但有一点是多数观点都同意的,即不管整体亦或部分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需按纳税处理。

但本案例很有意思的是,公告中提到,BVI公司将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

下期我们将继续研究万华化学资本操作背后的涉税问题,即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操作。欢迎交流!

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税务处理案例

续:一个有意思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税务处理案例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1)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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