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1 每日一税】2021年第18周周末问答
【20210501 每日一税】
2021年第18周(2021.04.26-2021.04.30)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7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4月26日: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货物,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设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直播营销人员,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2021年4月28日: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在取得第6年确认为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在取得第6年确认为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确认为征税收入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