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 | 王馨仝:《法庭发问的十大技巧(文字版)
11月7号晚19:30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名家讲座”直播节目准时上线,此次直播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涉外法律服务研究会秘书长王馨仝为大家带来《法庭发问的十大技巧》的主题课程,本次直播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立杰律师主持。
王馨仝律师曾经在曾在英国伦敦国际刑事、国际商事大律师事务所,黎巴嫩特别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完成国际刑法、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培训,具有丰富的刑事,特别是涉外刑事业务经验。王律师长期关注和研习发问技巧,与他人合作翻译的英国法庭诉讼技能畅销书《魔鬼的辩护人》即将出版。今天她结合自己丰富的经历和实战经验,为大家拆解法庭发问的方法和技巧。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由于目前我们的证人出庭率还比较低,法庭发问受重视程度可能略低于质证和辩论环节的关注度,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庭发问是非常重要的,他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利器,在查明事实方面能够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这个案子当事人觉得非常的冤,他说明明我是被打的,怎么就成了打人的?
在我查阅案卷资料之后,发现关键的目击证人的证言都非常一致并且稳定。单从书面证言来讲,要想突破这个案子还是很难的。但是后来通过多方努力,终于争取到一个非常关键的目击证人出庭,通过对当时的一些细节的发问,证人最后法庭上坦白说到被告人其实是没有打人的,这个关键证言改变了整个案件的事实基础,从而引导了法庭对这个案子的认定和争议焦点的概括。
这个案子之后我还会再提到,它可以通过如何发问来验证一些相关的言词证据、书证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明能力大小。同时通过发问获得这些信息是基础的事实信息,为之后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做准备和铺垫。此外,法庭发问是整个庭审过程是比较前置的阶段,我们在发问的时候着重的去问有利于我方的信息,通过这样一问一答的形式,把我们认为对辩护有利的信息释放出来,从而去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基础性问题
我们先来谈一下发问的基础问题。问题的形式一般分为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
那么什么是开放式问题?就是问题回答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进行回答:“为什么”“是什么”“在哪里”“何时”“谁”“怎么做”“请描述”(5W2H)。
那么什么又是封闭式问题呢?就是由问话者扮演主导角色的发问过程,一般多为陈述疑问句,既包括是否问句也包括选择问句这样的抛问方式:拿陈述疑问句来说:这支钢笔是你的,不是吗?作为回答者没有其他的选择,只能说是还是不是,那选择疑问句的抛问方式:这支钢笔是是A的还是B的?。这种发问方式就是对回答者进行了一个引导,我限定你回答的范围,你只能选择是还是不是。
这两种发问的方式体现出发问者对于回答者的控制力度,用我们设计好的问题,一步步的把有利的信息一点点呈现出来。要做到能够熟练掌握这两种发问方式,平时可以多加练习。
接下来我们谈一下发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20条增加了不能透露证人的隐私。
其实大家感觉有困惑的就是怎么定义诱导式发问?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官方的解释。但是我个人的理解:之所以称之为诱导发问,是因为它里面带有一种明显的价值观判断,诱导发问可能与侦查人员的诱供相对应,也就是通过律师的发问,让证人去回答一些他并不愿意承认、不知道的答案,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就发现很多封闭性的问题会被认为是诱导性问题。
在诱导式发问被法庭反对的同时,还有一种被法庭允许的发问方式叫做引导式发问。引导式发问的问题答案一般在案卷材料中已经出现过,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中已有过表达,所以律师在发问时引用供述的事实表述对其进行引导,或者通过暗示使被告人回忆事实、唤醒记忆的引导。
大家知道庭审是非常紧张的,这样一来在发问过程中如果公诉人提反对诱导式发问,会打乱了我们原有的节奏和计划,这种时候给大家分享一个应急的方法,我也把引导式发问的特征总结成了一个口诀来方便大家记忆:单谓语,半开放,或其他,先陈述。
首先,“单谓语”是什么?就拿刚才给大家提到的故意伤害这个案件举个例子来,针对目击证明我们如果这样问:“你一个外地人,当时现场又很混乱,你记不清纠纷双方几个人的相貌,对么?”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诱导,那我改一下发问方式,把问题拆成一个个小的单位:“你是哪里人?”“被打女子的眼睛是什么样的?”“身高有多高?“脸型是什么样的?”一个小问句里面只有一个谓语,一般情况下就不太容易被认为是诱导式发问。
“半开放”就很好理解了,因为如果接下来全开放的发问“接下来发生什么?” 这样问题就散了,证人他可以想说什么说什么,要稍微控制一下,我们可以用半开放来问发问,例如把问题改成:“接下来你看到什么?你做了什么?”
“或其他”是在进行选择性发问的情况下使用的,比如说“你看到的被告人是用左手打的还是用右手打的?”这种发问容易被当成诱导性提问被法庭反对。这个时候如果你加一个:“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打的?”来避免被认定为诱导式发问。
那如果说在被反对好几轮了,实在是有点急了,你可以采取先陈述的方式,“XX你先说说经过”让他先陈述, 虽然这样的发问方式可能不是最佳的发问方式,但它可以是应急时化解的方法。
前面先讲了一些基本的东西,我们今天重点要讨论的范围是侧重于向对方证人的发问、利害关系相对方的发问,包括同案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控方证人等。因为他们从利益关系上来讲是处于与我们相对的位置,所以他们的答案多半是有利于控方的。因此对他们的进行发问的是比较难的,也可能是律师会感觉到压力相对来说比较大的这一部分,但是往往也是能体现律师的技能和水平的部分。
在庭审过程当中,大家会发现发问高手一般具备四个特征:
1、问得所需,环环相扣,完美衔接;
1、准确用词,对语言的高度敏感性;
2、法庭表现力,有效传达辨方观点;
3、律师与被问证人良好的个性互动。
成为一位发问高手,或者说做到有效发问,最重要的还是基本功,基本功既包括要熟练掌握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具备一定的法庭诉讼技巧。还包括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实战的过程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技能。
有人说庭审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我深以为然,开庭之后多半会感觉到说在某一个环节、某一个用词、某一个问题上还是有遗憾的,会不断的进行自我复盘反省:“我当时要是这样问可能效果会更好。”如果说成为真正的发问高手需要一些天分,但是只要通过刻苦的练习,即使没有这个天分,我们依然可以做到不犯错误,让庭审当中少一些遗憾。
因此在庭前阶段做好充足的准备对于每个律师都是非常必要的,去专注的、甚至痴迷去思考这些问题:对于这个证人哪些是我可能问到的点?哪些是对我有利的?哪些是对我不利的?再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是公诉人对这个证人他会去怎么想?他会想问什么?哪些是对他是最不利的?在从法官的角度思考: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哪些证人是关键的?从被告人这里,哪些点是我要问到的?包括做好所有预案:如果证人不答,我下一步要怎么办?从不同的方向去做好准备。
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前,整个庭审在心中已经立体成型,每一个证人每一个鉴定人,被告人应该怎么问,哪里是我的关键点,哪里是我应当去避免的一些危险的点,我都已经了然于心了,这是一个理想的庭前准备状态。
二、法庭发问的十大技巧
首先说明这十条技巧其实更多的是一些经验的总结,它不是绝对的真理,可能对于不同的案子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是对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讲,大可灵活掌握,反其道而行之,效果可能也一样好。但是对于一些经验尚浅的青年律师,建议可以先行采用,比较有效。
1、三思后行
对方的证人,从利害关系来讲,大概率他们的答案会对我们不利。问还是不问?怎么问?要权衡利弊。
那在什么情况下要问呢?在即使没问出来,对我方也没更大的伤害,或者在说证人他有一些证言还是对我比较有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以就考虑去试一试。如果问的好,巧妙的控制住他的答案,能够引出对我很有利的点,在整个的辩护过程中来看是这一个发问是加分的,这个时候就要考虑问。
2、一事一问
语言简练精准,可以避免回答者选择性作答,容易在庭审时形成自己的节奏,有利于控制回答者。发问时拆分事实和动作,紧追答案,在找答案过程中凸显出回答者在前后回答中由于自相矛盾出现的逻辑漏洞,从而让大家感受到回答者的答案可能不可信。
3、 朴素用词
一般来讲,除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这种有专业背景的证人来讲,其他证人其实对于法律用语和专业词汇理解可能不是特别到位。在庭审这种比较高强度压力都很大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讲法言法语或者说用比较专业的词汇,他们可能会听不懂比较懵,证人一懵就会打乱我们发问的节奏,影响发问的有效性。所以对证人发问尽量要采取比较朴素的词语,口语化、通俗化一些。
4、明知故问
其实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已经非常熟悉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我知道这个证人可以证明这些对我有利的事项,那么我就通过我的发问,让这个证人说出对我有利的这些情况,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看到其他案件材料的举证质证之前,就了解这些对我们有利的点。
明知故问是因为立场决定答案,我们问的问题是想要获得的这些答案。但是如果我们问一些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从立场上来判断,大概率可能这个回答是不会帮到我们的,很有可能是对我们不利的。所以在法庭发问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提取出来对我们比较有利的信息点,用以支持之后的质证和辩论,完成我们辩护人的职责和任务。所以在这里不知道答案,就不要去问这样的问题。
但凡是原则必有例外。回顾一下,我们第一个技巧是深思熟虑,三思而行。那么使用这两个技巧需要结合案卷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即使证人他说的对我不利,也不会比现在的这些情况更坏,但是一旦我要是问出来了,他可能会对我更有帮助。这种情况下,就要去进行一些我不知道答案也要去尝试的情况。
这里面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被告人说他在侦查阶段有在侦查人员提讯的过程当中,通过侦查人员的手机给一个在逃的另外一个被告打电话劝他来主动投案,规劝同案自首这样一个情节。
掌握这样一个情况之后,律师就向法院申请调取这方面的证据,但侦查人员就给出了一纸情况说明说完全没有这个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面临这样一个比较两难的选择,我要不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警察同志已经表明了他的立场,肯定是不会帮助我的,他得捍卫他这一纸情况说明,但是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我们发问的技巧,通过抠细节来问出真实的情况?
因为我们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警察不帮我们也不会让案件情况变得更差,大不了还是证明不了这个量刑情节。但是如果问出来了,我们就争取到一个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量刑情节,所以权衡后律师决定冒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的问答,首先要找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需要是客观的,无法回避的。那么在环节里面客观的东西是什么?就是这一通电话。这个电话是打到同案被告人的手机上,所以这是有记录可查的。在之前的法庭讯问的环节当中,也对这一些小细节跟被规劝投案自首的被告人进行了核实。所以在问这位警官的时候,先从这一通电话开始问起。
-您的第六被告打的这通电话是在哪里打的?
-在看守所(这是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固定到看守所了)
-当时您在看守所做什么?
-提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
-你在打这通电话的时候,第二被告人是不是在场?
-他在,但是我是在提讯室门口打的电话(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可以体现出他的心理状态,他想跑到门口走对吧?这个时候不能顺着他往门口走,再给他拉回来,拉回到这通电话)
-您打这通电话的时候是如何与第六被告人说的?(为啥问这个问题呢?一来是把他拉回到这个电话来,他刚才已经承认了这种电话,这通电话是对我们有利的。他怎么跟第六被告人说的,我们之前的法庭讯问已经问出来了,所以这都是对我们有利的点,把它拉回到这里)
-让他赶紧投案自首。(我们不顺着他这个答案说,我们来问第六被告人是如何答复的,回到我们法庭讯问所获得的那些细节说给法官听。)
-他说好的。
-当时第六被告人在干什么?身处何处?
-他说他当时在医院,妈妈生病了(这个点非常好,因为这是我们之前在法庭讯问的时候就已经问出来了的,相印证了)。
-您在通话的过程当中是否提及本案的当事人?(这是在获得一些有利的细节之后再做一次尝试,这是一次不知答案的尝试。)
-就我(好,这时候她其实语气是稍稍有所缓和,这是一个机会。立即抓住,进行试探。)
-第二被告人在您打电话的时候,是否与第六被告人说话了?(这是一个核心很关键的问题,当时在紧凑的问答的压力之下,警察回答了)
-他当时就吼了一声(他其实还是想回避,但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他不太能回避掉整个的客观的情况,所以他就只是说吼了一声)
-接着问吼了什么?(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他说小莉来。(其实小莉来这句话是对我们很有利的信息了。如果说律师觉得对回答者的掌控,不是那么有把握的话,问到这儿就可以。但是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又进行了一步尝试)
-您认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这是开放性的问题,问的是他自己的理解,他可以给出一个其他的解释。当时的那种情况下,他给出了一个对我们有利的答案)
-我个人的理解是他让第六被告来投案。(见好就收,问到了赶紧停止)
-法官,没有其他问题了。
以上一段问答之后,法官当庭就固定了我们当事人规劝同案投案自首的这样一个情节,最终在量刑上也予以了体现。
5、主动倾听
主动倾听在庭审过程当中可能还是有一定的紧张感的,尤其在发问的环节,因为可能有很多的不确定的因素出现,证人可能说出惊天答案,面对这种惊天的答案如果是对我们有利的,我们就要权衡利弊,看怎么用比较好:是紧接着再追这个问题,还是放在之后的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去进行进一步的阐释?这个是要审时度势去处理的。但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去关注到他的答案而忽略掉,所以我们要在发问的过程当中,有意的刻意的保留出来一块非常敏感的神经和充足的精力去听这个答案,往往会有意外的收获。如有意外收获需也需要审时度势判断:是要及时跟进?还在放在在后面的阶段巧加利用?
举两个例子,这两个例子都是真实的庭审当中出现的。
第一个例子:一个庭审中在对鉴定人的发问过程当中,辩护人之前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起诉书的时间要早于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但是在起诉书当中却引用了鉴定意见。那么这里面是不是还有其他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时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所以为了抓住这一个矛盾点,辩护人问了鉴定人
辩护人:你们当时出具了几份鉴定意见?现在这份是唯一的一份吗?
鉴定人:那个时候我们先出了一份给公安看,但公安说不行,让我们再改一改。(这其实就是一个我们可以去进一步挖掘的点,这份鉴定意见本身有一定的方法上或者是客观的问题,公安从技术上进行指导,还是说你这个意见的结论,公安不是很满意,直接指导了你,影响了你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我们当时如果说听到了这样一个比较令人震惊的消息,可以进一步的处理)
但是可惜的是庭审当中也许太过紧张律师这个点没听到,接着按照自己原来准备的发问提纲去问了。
第二个例子:是一个诈骗案的受害人,在回答公诉人发问的时候,受害人说到:“我们是正常做生意,我们没有被骗。”这是一个非常对辩方有利的答案。听到这样一个答案之后,辩方律师在他可以问的时候一定要进一步的发问,比如采取一个开放性的问题:“您在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的时候说你没有被骗,你为什么觉得你没有被骗呢?”给他一个解释的机会进一步展开,让法庭充分的听清楚我们的话外音:受害人都觉得自己没被骗,哪来的诈骗案啊。
6、三步控场
三步控场其实是一个方法论,供大家参考。第一步:公允平和开场,建立起良好沟通氛围;第二步:以矛盾直击证人,两次即可控场;第三步:时机已经成熟,问核心问题。
首先我们作为律师需要放弃这种幻想:我能把他问倒,他一定会承认他这个结论就是不对的。因为这种情况我觉得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其次,我们再明确需要达到的目的是问出对我们有利的信息,例如对于鉴定意见来讲,如果鉴定意见的事实基础不成立或者前提条件被拿走了的话,这个结论是不是还能成立?如果能达到这个目的,其实就是就是成功的发问。
7、三人成虎
对方做证人准备,会强调作证关键点,为了防止证人反复强调关键点,设计问题的时候要巧妙避之,要有意识的去避开这些证人可能会反复强调的点,不给他这样的机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法庭强调对他有利的点。
此外不只是在我们问的时候要听证人的回答,在公诉人问的时候更要听,哪里有对我们不利的点,要把这些不利的点在我们发问的时候给予充足的时间以一种引导的方式去把它杀伤力减弱。
8、避免争论
当证人所说与在案证据矛盾、违背自然规律、明显不真实时,应当如何应对呢?往往这时我们心中会蹦出来这么一句“这怎么可能?在案证据明明...”如果你急于和对方争辩,很容易被发现,这时候对方立马就开始保护自己,会给出更多的解释证明他说的是对的,所以从效果上来讲,并不好。此外,要做好表情管理、控制眼神动作,有的时候就一句话一个表情,会泄露你的真实想法,一旦对方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会抢在你反驳前给出解释从而补救圆场。
9、适可而止
我们可能常常在在发问中有这样的感受:在问到兴头上了就容易刹不住闸,常常会想我可不可以再进一步。其实刚才对于侦查人员的发问最后一个问题:侦查人员的自己理解(技巧4明知故问的案例),这就是一个很冒险的行为,他自己的理解完全可以说一个不一样的。他可以说被告人这么说就是想给自己争取一个表现的机会,总之他可以往不利于我们的这个方向去解释,所以这种冒险的行为尽量不要去做尝试。在问问题的时候,尽量停在强处,停在对你非常有利的结尾,结束。这个答案会印在大家的脑海里,印在法官的脑海里,对我们形成一种比较有利的局面,问到了对我们有利的就适可而止,之后可以在质证和辩论的时候再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10、留有悬念
为啥要留有悬念呢?因为我们在发问的时候,问出的是一些关于案件的事实信息,这是其实也是属于法庭调查查明真相的一个过程。所以在这里需要我们有的放矢,有些部分就不需要去展开了去说,点到不说破,吸引法庭注意力。因为法官是专业的,律师抛问的这些点,法官也会去考虑这个辩护观点要体现什么?他想证明什么呢?是否真的对他有利?这就是一个很良好的互动。之后在质证和辩论的时候,把这个信息很好的再利用,予以升华,结合我们的辩论意见,法官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有自己的思考结果。
以上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10条技巧,其实涉及到经验层面的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因此我的理解不一定都对,也希望对发问感兴趣的同行们之后多多交流,共同探讨。谢谢大家!
关于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是2016年8月在田文昌律师的倡导下成立的。成立四年来,中心专注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制度研究、疑案难案的个案研究及研究成果推广,以“前瞻性、开放性、务实性”为宗旨,致力于为刑辩律师打造一个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高端的交流、学习、互动平台。
精彩预告
11月14号(周六)晚19:30,我们将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老师分享《问道法庭辩论》, 敬请关注京都律师官方微信公众号通知获取直播地址。
京都20周年庆-首部反映中国律师执业精神的大片《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