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问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不再需要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了?
答: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主要是负责费款征收,而参保登记、待遇支付仍然由社保部门负责。因此,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前还是需要先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能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吗?
答:首次参保或者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渠道完成参保信息登记后,才能通过税务提供的渠道缴费。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提供的缴费渠道申报缴费。
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期限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在确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APP、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豫事办、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办理缴费的,以及采取银行网点实时缴费、网上银行划款缴费、银行代扣、自助终端等缴费方式的,可在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申报缴费;采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的,应于缴费期内每月16日至25日集中申报缴费。
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补缴2020年费款吗?补缴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根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6.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者二选一)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 )的规定:1.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 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 )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号):“1.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2.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7.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以前费款或一次性趸交费款,如何办理?
答:由于社保费的缴纳与支付待遇密切相关,政策性强,对于如何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欠费,由社保部门解释,请拔打区号+12333咨询。
目前我们以社保传递的征缴计划数征收,补缴也以社保传递的补缴计划为应缴月份,需要社保部门传递补缴数据。系统支持该业务。
8.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2份
二、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2份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9.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怎么查询缴费记录?
答:通过本人采取的缴费渠道即可查询缴费记录。即通过线上渠道缴费的,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查询;通过线下渠道缴费的,通过线下渠道进行查询。
1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怎么打印缴费证明?
答:缴费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费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缴费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缴费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费款时,税务机关将缴费人电子缴款信息传递给国库,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电子缴款书》。
缴费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可作为缴费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该类完税证明分为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与税收完税证明(一联表格式)。其中,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一联表格式)应用于各类自助办税设备。
代征金融机构代扣代收费款后,已经向缴费人开具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缴费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保费缴费证明(表格式),由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开具;
缴费人可以就特定期间完费情况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取得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缴费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该类完税证明分为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税收完税证明(链孔式),其中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主要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链孔式)主要适用于各类自助办税设备。
1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怎么办理退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发现多缴、错缴费款需要退费的,可按照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业务,税务部门初审后,传递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准予退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费。
12.税务机关受理灵活就业人员退费的渠道有哪些?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目前社保退费仅支持线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