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是否可以向医院主张加班费?
樊某于1998年7月24日进入被告华山医院工作,2016年3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2016年6月15日,樊某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之一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1135.75元,并以此为由要求华山医院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200元。樊某的请求未获仲裁支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辩称:值班非加班
华山医院辩称,在华山医院里凡系事业编制的员工均需轮班,樊某所述的加班实际是值班,且樊某平时系轮班工作,工作时间按实计算每天不足8小时。樊某辞职原因也并非如其所述系因华山医院拖欠其加班工资,而是全家移民香港。其离职前未向华山医院提出加班费主张,故不存在需支付加班费差额。要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不应适用加班费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樊某提供门急诊排班表和值班表证明其加班时间。但华山医院辩称,樊某因工作性质,确有轮班和值班,但并非加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经单位批准,可适当安排补休。因此,樊某要求华山医院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91135.7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樊某以华山医院欠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华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事实依据,该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责任为重,值班费已付,不能再主张加班费。
二审法院认为,华山医院系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其承担为广大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服务之责,除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外,需要周六、周日继续工作,故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需采取轮班、值班等方式。根据樊某提供的排班、值班表亦可证实,樊某的工作时间是轮班制,有时需值班,而樊某已在华山医院工作达十余年,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亦是清楚的,华山医疗已支付了相关值班费用,樊某工作期间亦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现樊某认为值班即加班,华山医院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华山医院支付加班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点评
本案的核心是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并不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用工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劳动法律法规完善,依据劳动法法主张加班费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根据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便是加班,也并非能主张加班费,不管什么时间的加班,都可以用适当的补休代替,这一点也与劳动法律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不能老想着人民币哦!估计,机关、事业单位的朋友看到这句不开心了,大家也不要恨我,节假日权当调侃开心一下哦!笑一笑,十年少!能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咱们机关、事业单位崇高的品质,这是金钱买不来的哦!
咱再回到专业问题,值班与加班确实不同,存在区别。不过对于医院医生来说,休息日、节假日值班与平工作日工作区别并不是很大,这到底是值班呢?还是加班呢? 其实,作为事业编制人员,也不要纠结这个了,劳动法律上的值班与加班的区分标准同样也不能适用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域。
从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劳动法有多重要了吧!受劳动法保护的人呐,应该值得庆幸吧!想想我们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是多么的不容易,休息日、节假日工作也不能获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