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所得税申报选不上小型微利企业

公众号后台有读者留言说分公司所得税申报选不起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不是什么新问题,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虽好,但是分公司有点无福消受。
从2021年一季度开始。
咱们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又降了!!!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原来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本来原来就是25%*20%(税负5%),现在又减半,实际只有2.5%了。
可惜可惜,这么好的优惠政策,分公司却是无福消受了哦。
为什么无福消受呢?二哥来捋一捋这个思路,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而提到汇总纳税,我们又不得不提到一个文件,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文件都是有的,也有明确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是实际上据二哥了解其实很多跨省分公司都没有严格按照57号文的规定做,很多都是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行季度申报,自行汇算清缴,而且之前相对长一段时间这些个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还在单独按照自己的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至于为什么现实中会这样做,其实原因有很多,有纳税人的,也有税务局机关的原因,有些纳税人嫌麻烦(总分机构又要备案、又要汇总算税,又要出分配表)就没主动去做这个事情。
税务局呢在监督执行方面也没有管控到位,反正你不主动提供资料,税务系统就给你维护成独立企业所得税。
所以到最后本来文件规范的好好的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执行的五花八门的。
但是不规范的始终是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所以大概是从2019年开始大家发现分公司突然申报上就限制你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其实这也是一个纠错行为,分公司严格按政策由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你独立纳税,你就执行25%的基本税率,申报表小微企业直接设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选择。
这个可和你是否是独立核算没有什么关系,有些人说我是独立核算,应该能享受,其实也是不能的,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非法人,不得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也就此问题提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就是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分支机构都不能填写关于小型微利资产、人数等相关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所以,现在大家在成立分公司时候还是要按规范的政策来处理税收问题,跨省分公司你就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仅在同省内有分公司,那就参照各地自己的标准。
比如四川省,四川省内分支机构就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二哥再具体详细和大家看看总分公司的账务和税务申报处理思路,如果你有分公司,你可以参考一下。
1.
什么是分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常常听说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到底什么是独立核算?什么是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比如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分公司,分公司有自己的财务部门,有两个会计,一个出纳,会计核算单独开了账套,每个月也要向总公司报送财务报表,这个很显然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至于非独立核算,我想更多的理解为票据都拿到总公司统一入账核算吧,作为总公司的一个核算部门段。
细想一下,分公司如果自己有经营业务,其实独立核算是最好的,毕竟你涉及开票收款,涉及报税填写报表等一系列的事情,如果账务分不清,这块其实也挺麻烦的。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当然也没有注册资本,这点我们从营业执照上也可以看出来。
这是公司的营业执照。
这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代表和注册资本,只有负责人。
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但是分公司也需要有启动运营资金,不然无法生存,一个公司资产的来源要么是股东投入(注册资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里面),要么是负债(比如借款等,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里面),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他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其实就是总公司的划拨。
所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第一笔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划拨-总公司
那么总公司相应的也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资金划拨-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候,总公司会取得分公司财务报表,做汇总报表,内部往来会相互抵消掉。
假设二哥税税念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实缴资本200万,2020年成立了一家外省分公司二哥税税念××省分公司,同时向分公司拨付了100万运营资金。
总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资金划拨-分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划拨-总公司  100万
除了此笔业务,总分公司均未发生任何业务。期末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总公司汇总后出具汇总后的汇总财务报表(这里我们不叫合并报表)
从汇总底稿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单独出具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总分公司汇总后,抵消掉内部往来,整体体现了总分公司的合计数据。资产200万,所有者权益200万。
分公司后续发生经营业务,相应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都会有发生数,汇总时候就相对要复杂一些,但是也不是太难,按照总子公司合并报表的要去,我们定期核对清楚内部往来,做好抵消,其实也不是难事。
假如二哥税税念××省分公司2020年发生营业收入20万(均对外收入,不考虑增值税),营业成本10万,期间费用5万,总公司无任何业务。分录简化为下面三笔。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营业收入 20万
借:营业成本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借:管理费用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期末,分公司将财务报表报送总公司,总公司汇总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如下。
利润表,总部未产生如何业务,分公司按分录编制利润表如下,汇总后如下。
资产负债表如下: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本期钱都是分公司挣的,汇总报表体现资产(货币资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5万,其实就是分公司本期实现的收益。汇总后体现了总分公司整体的情况。
当然,实际中总分公司的业务肯定远远比二哥案例中的情况要复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实大概思路也就如此,只是细节的方面我们在实际中再具体把握即可。
2.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的事情考虑了,我们再看看税务关系的处理。说起税务关系,很多人又会提其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在相当多的人意识里,独立核算就是意味这税务关系独立,需要独立申报纳税,而非独立核算就不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是否独立纳税和是否独立核算并没有什么关系,不管是否独立核算,在税务关系上都是一样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而已,并非税务上的规定。
也就是说你企业内部怎么管理,你就在税务登记怎么选择,如下:
税务上怎么申报纳税,和这个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无关,具体我们还是要从不同税种来进行分析。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所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也就是分公司自行开票,抵扣,申报纳税。
当然有没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肯定是有的,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当然,还有一些特别的汇总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74号规定的办法汇总纳税。
这个得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毕竟典型的就是我国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它们就是财税专门发文规范了的。
当然,这些分支机构的名单的变更也是财税部分发文明确的。你比如最近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就是这个。
所以增值税是否汇总不取决于核算方式的。

城建税及附加

城建税和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独立纳税,那么很显然,城建税和附加也是独立纳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分公司完全可以成为独立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情况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实都是独立发放工资的,只是说工资的考核标准和控制是由总部制定,分公司只是执行发放而已。
但是实际上如果分公司独立发放工资,那么最好是分公司独立扣缴申报纳税比较清晰。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分公司如果有房产土地,那么按照企业自有房产价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申报缴纳即可。
所以我们发现,其实不管你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在税收上其实都不影响,分公司基本是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申报纳税的。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特殊的,也是很多人存在误区的一个税种。很多人认为独立核算就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就合并纳税的认识其实落实到实操就是以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出发的。
那实际上肯定也不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正常情况是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不管你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除非另有规定,分公司都不需要独立汇算清缴,都是执行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
二哥税税念公司及其分公司2021年一季度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如下
总公司预缴申报
总公司先计算年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50*25%=112.5万元。
总公司填表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所以总的总机构应该分摊50%。
总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12.5万*50%=56.25万元,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分公司预缴申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公司应该分摊剩下的50%
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12.5万*50%=56.25万元
由于二哥税税念只有一个分公司,所以这里分公司直接按50%缴纳。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所以二哥税税念分公司这里按照分配表填写100%。
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所以,二哥税税念分公司这里填写562500。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总公司传递给分公司的。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所以这里分公司还是要汇算清缴的,但是分公司汇算清缴是和总公司填的表是不一样的,总公司填写的是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分公司填写的和预缴时候填的申报表一样,填写的是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这个案例中由于二哥税税念公司只有一个分公司,所以出现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那就是分公司会直接分走了50%的企业所得税。
而我们看看分公司的收入、利润是多少?
天啊,只有区区100万,正常如果分公司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在当地缴纳1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现在按总公司给的比例缴纳后,实际缴纳高达56.25万。
是不是非常不合理?所以很多时候为什么总公司让分公司在当地独立纳税,不想把它汇总进来就有这个道理在里面,那独立纳税能行吗?不是按规定都得汇总纳税嘛。
其实实操中很多是独立就地纳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只有分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总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后,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会后才会出现A202000、A109000、A109010,才能在实操申报时候实现汇总纳税。
而实际情况下,很多分公司及总公司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所以系统里面就给弄成“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给予提醒纠正,所以也就将错就错了。
那么如果现在分公司没法独立纳税,也只有一个分公司,如何解决这种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呢?
有一个方法就是利用总部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来平衡。我们看预缴申报表有一个栏次,那就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分摊所得税额。
如果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的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独立核算,那么其可以单独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配。这里就相当于在总部所在地多了一个分配机构,自然可以稀释掉分公司的所得税额。通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又把分公司的税分一部分回总部所在地。
比如二哥税税念总公司所在当地设了一个销售事业部,事业部独立核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第二轮分公司之间的分配。
具体出现了下面的结果。
经过二次分配,又从分公司50%的比例中分回了83.31%,这样就合理的多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分公司是这样规范的,省内的呢?省内是不是都必须就地预缴呢?
这里二哥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是这样规定的,非列名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列名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列名企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
非列名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
也就是如果你是一般的企业,你在四川省内成立了分公司,你分公司完全不用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直接总部来缴纳即可,当然也不用填写申报表哦。
所以,这样分类管理,其实就减轻了企业负担,省内非列名企业统一汇总缴纳了,不就地分摊。
其他地区按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这下你搞清楚了嘛?不清楚可以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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