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合伙未经营,除了返还出资款,还可主张“资金占用费”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实践中,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资金占用费】的争议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关于【合伙纠纷】中,如果合伙未经营便终止,除了返还出资款,出资人是否可以主张支付【资金占用费】呢?本文通过最高法一则典型案例来进行有关分析——

案情经过:

A公司与冯某某、王某1、王某2、李某某等四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由四人负责投资(先期总计1.1亿元)开发某住宅小区,由A公司负责提供开发、经营等一切所需法律手续。

合同签订后,四人中王某1与王某2,相继向A公司账户打款(总计4450万元)。

其后,因为矛盾纠纷合作关系破裂。冯某某、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四人合伙关系。

于此同时王某1、王某2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伙合同》无效,主张A公司返还4450万投资款项和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同时主张冯某某、李某某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省高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四人与A公司合作关系解除的诉求,同时也支持了王某1和王某2两人对于出资款返还,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对王某1、王某2请求A公司返还4450万投资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冯某某、李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对于【资金占用费】一项表示不服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合伙关系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于这个问题,即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人要求主张【资金占用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其实需要分情况来看——

  • 当合伙协议签订,出资款如约到账后,合伙事务未开展、未实际运营的情况下,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人主张【资金占用费】通常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 而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事务已经经营开展,并且失败损失的情况下,此时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人主张【资金占用费】通常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在清算结束后,根据相关约定或者协商解决,按照份额领回出资款,但无法依法主张资金占用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合伙人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这一诉求,依据也是如此。

与此同时,这笔资金占用费由谁来出,实践中通常也是问题所在。就像上述案件中,A公司辩称:

自己对于合伙关系解除不存在过错,没有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考虑的是“合伙项目在谁的名下”,对应涉及的是投资款打入了谁的名下。所以A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者和实际开发者,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

结语:

关于【资金占用费】,司法实践中还有哪些情况下是可以依法主张资金占用费呢?除了上述案件中的“合伙未成功即终止,合伙人要求返还出资并附加利息”的情况,常见的还有:

比如借贷纠纷中,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比如股份公司未成功设立,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主张发起人承担返还股款以及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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