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层楼跳下砸中快递小哥,死了也需承担责任

11月6日的中午,广东东莞男子刁某某在小区30层楼的楼顶跳下,砸中了26岁的快递哥张某某,两人当场身亡。快递哥是陕西人,入职才半年多时间,他的妻子已前往东莞料理后事,家中还有个2岁的孩子。刁某某不是本小区的居民,之所以到这里下跳,可能是看中该小区的楼层足够高。

按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杀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一个人有选择自己死法的权利,高层跳楼自杀也算是一种选择。这种死法因其死得壮烈,死得干脆,还为不少人所看重。跳楼者若能选择公共大楼、夜深人静并察清楼下无人时纵身一跃,应算死得有社会责任感了!像本案中刁某某这样,死了还拉另一个人垫背,死了也应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本事件的法律看点是:快递哥的死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谁导致快递哥死亡,谁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常识,法律的规定与常识是一致的,跳楼者应对快递哥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有评论称,刁某某若未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应该说,以前类似事件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去年11月份,最高法院出台了一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之司法解释,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果本案中跳楼者刁某某没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得以“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个同放火、爆炸、投毒等同等重量级的重罪,最高刑为死刑。当然,本案中刁某某已经死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他的刑事责任真是“一死了之”了。

但刑事责任的了结,不等于民事责任也了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坠楼者刁某某应以其遗产对快递哥的近亲属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谁继承刁某某的遗产谁担责,当然只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自愿承担额外部分责任的,法律自然不干涉。若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直接以刁某某的遗产承担责任。

再者,快递哥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而亡的,他的近亲属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亡家属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快递哥的近亲属所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项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仅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东莞地区的该项费用为3967元/月×6个月=23802元。

第二项工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其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其生前工资的30%领取抚恤金,但各供养亲属的每月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者的生前工资。假快递哥的月工资为5000元,其妻子若符合条件,则每个月得抚恤金为5000元×40%=2000元,直至她改嫁或恢复劳动能力为止;2岁孩子每月抚恤金则为5000元×30%=1500元,直至他满18周岁为止,总共得支付28.8万元假设还有老母要供养,也是每月5000元×30%=1500元,直至老人去世,比如支付10年就是18万元

第三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我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4.2万元,20倍就是80多万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公司为快递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上述合计过百万元的保险待遇,即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如果公司同快递哥未签合同,更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多数企业如此),快递哥的近亲属依《工伤保险条例》所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就应由公司来承担

这就不难理解了,一些私营公司一旦发生打工者工亡的事件,公司老板总是一个劲想要花几万元或十来万元私了,因为走法律途径,公司得承担上百万元的法律责任!建议私营企业的老板,还是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比较稳妥,也建议不幸发生工亡的职工家属,坚决不同公司私了,坚持走法律程序,除非私了的赔偿款接近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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