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实习,HR必备管理注意事项
暑期到了,学生实习、学生兼职话题又热闹起来。对于HR来讲,什么叫学生实习、什么叫学生兼职、为什么要用学生、怎么用学生、通过什么方式用学生,均是需要考虑的管理问题。我通过多年给企业提供的咨询、培训与管理经验,就人力资源管理中学生实习的一些问题,总结分享如下,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经常有HR的同行或人力资源公司的同行向我咨询,说他们需要学生实习,或需要学生兼职。那么,实习或兼职到底有啥区别?在法律上学生这个群体究竟有啥特殊性?
依据原劳动部309号文的规定,学生群体唯一的特殊性就是到企业实习或兼职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法律上,实习或兼职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管理或概念上,兼职的范围大于实习的范围。实习一般指在企业实习,而兼职则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内。例如做家教,这属于给家庭提供兼职服务;又例如做活动,这是为活动提供兼职服务等等。也就是说,兼职的内涵大于实习的内涵,但在劳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
二、学生实习、学生兼职的前提必须是“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与企业之间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既然提到学生实习或学生兼职,那么这个学生必须是“在校学生”。
在实践中,有的学生例如:大学肄业的、大学提前毕业的、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的,很多HR在招聘或管理上,也将其视为“学生”,这实际上在劳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这些人丧失了“在校学生”的身份,其在法律上就仅剩下一个身份,即“劳动者”,那么就不是学生实习与学生兼职,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短期劳动合同或兼职工作,与企业建立的必然是劳动关系。
三、学生实习、学生兼职与企业建立的是什么关系,一看签订的“协议”,二看实习或兼职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有的企业HR固执地认为,学生实习或兼职与企业建立的一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个观念是错误的。
从劳动部309号文的规定中就可以明确看出,双方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实习或兼职建立的是什么关系?
一方面,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签订的若是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若签订的是实习协议的,就是劳务关系。
另一方面,也要看实习或兼职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规定是“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或兼职,正常的表现形式就是“课余”。例如:周末,或一周中的某天,或寒暑假等,这种表现形式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不正常的表现形式就是“拿学生当正常的职工来用”,朝九晚五长期稳定上班,又利用其学生的身份,不执行劳动标准。那么这种表现形式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就是就业。对此,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就规定,将其视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对于来实习的学生,企业应支付报酬,可以发工资,也可以发劳务费;而对于企业来说,列支渠道不同,影响也不同。发工资的,纳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将会增加企业基于工资总额产生的各种税费的缴费基数;纳入劳务费的,将会增加学生的纳税义务,减少实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发工资与发劳务费均可以,不受限制。
五、大四学生实习后录用的,实习期间可否代替“试用期”
经常有企业为了招聘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会在毕业季让招聘录用后的学生先到企业实习,或先安排一批学生实习,并根据实习表现确定哪些人可以留下。那么,这些实习2-6个月并最终留下来的学生,就产生了一个疑问:
既然实习了那么长的时间,并是最终觉得满意才留下的,那么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必要约定“试用期”吗?
从法律的角度看,试用期是为了员工和企业有一个互相考察的周期,因此,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对于学生实习并留在企业的,HR首先有权利给其约定试用期,即实习期不能替代试用期;也有权利不约定试用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转正,给优秀的实习学生以激励。
六、学生实习或兼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参照工伤赔付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或实习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若实习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实习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但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赔偿责任无论从人身损害角度进行赔偿,或民事雇佣的角度进行赔偿,都存在标准模糊化的问题,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等。那么,可以参照工伤进行赔偿,在工伤赔偿标准框架下进行协商与沟通。因此,对于实习的学生,企业可以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也可以购买类似于工伤类的商业保险。
此外,实习学生在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企业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学生与家属跟肇事司机进行沟通与谈判,企业可以进行一些人文的关怀与帮扶。
七、学生实习或兼职约定了执行某些劳动标准,则法律上会认可
学生实习或兼职中的约定,例如实习期间碰到周六、周日加班的,要给加班费;暑期室外实习的要给防暑降温费等,那么这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必须执行。但是,这种约定,并不会将所谓的实习劳务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仅是约定以及约定的执行问题。
但是,若学生实习或兼职期间,企业为学生购买了社会保险,用以防范上述意外风险的,则这就不属于实习或兼职关系,而可以直接定性为劳动关系,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必须以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学生实习或兼职,只能购买商业保险,不能购买社会保险。如果购买,则按照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标准进行执行。
八、学生实习或兼职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企业需要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对于实习或兼职的学生,在劳动法上可以理解为不是企业的职工、不是企业的雇员,而是非雇员。但是,在《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当中,均认为属于企业的人员,在给企业提供劳动或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企业需要直接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企业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习的学生或兼职的学生追偿,但不能以是学生不是职工为由对抗第三人。
九、学生实习或兼职可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对于一些企业,学生在实习或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企业的客户信息、经营信息、数据信息、管理信息等,而这些信息本身对很多行业或企业是有商业价值的,那么利用学生实习的企业,从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跟学生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终身保密义务。而保密协议的签订与保密义务的履行,并不局限于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也适用。
企业可以直接与学校以及学生联系,建立实习关系,直接雇佣学生实习,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外包的方式或以提供学生实习的合作方式,间接使用学生实习或兼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费用列支渠道与结算方式的区别,并无实质法律区别。直接用的,企业与学生直接结算,可以是劳务费,也可以是工资,均从企业的人工成本中列支;通过第三方间接用,则可以通过外包费、服务费的渠道列支。当然,直接用,需要直接面临学生实习中的国债风险,通过第三方外包用,在让供应商赚钱利益的同时,可以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