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
中文名个人利益
外文名无
解 释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学 科哲学
基本内容
个人利益:
拼音 ge ren li yi
概念 个人利益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
个人利益是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生存需要的满足、发展需要的满足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是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后代的需要。发展需要是个人的思想、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发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
个人利益的制约因素
个人利益受着种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个人利益受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从整体上决定着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个人需要的对象,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也就从总体上制约着个人利益的实现。
其次,个人利益受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约。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决定着他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质量和数量的不同。例如,统治阶级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他们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用榨取劳动者血汗的方式,无偿占有大量的物质。而广大劳动者在剥削制度下,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获得少量的生活资料。在一些人的眼睛里文化财富生活中利益的力量是最大的。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凡是对社会公众有好处的对个人也有好处,反之亦然。在个人权利无法保障时空谈服从公共利益,显然只能堕入空想与绝望。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公共利益的界限,诱导个人为了更好实现个人发展而自愿让渡个人权利,用公共利益来弥补个人权利的缺失,否则,无视个人权利的存在只能代写硕士论文带来肆意剥夺,最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互相抵消,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因为每个个人的利益都通过其行为去影响他人和社会。社会资源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其总量是有限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即便如此,也“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因为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对个人利益适度限制,绝不是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个人的私益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背理之论。”,“因为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存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得到了极为充分的阐述,“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不同强度来实现。”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同一的。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和保障,个人利益才能获得实现的基础。个人利益若得不到保障和满足,亦会危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当个人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满足时,公共利益不仅难以实现,甚至会因个人寻求失常利益而蒙受巨大损失。公共管理仅仅追求公共利益,进而要求每个具体的公共管理的主体只追求公共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这种思维方式是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简单对立为基础,忽视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彼此依存与相互关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起初,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随后,则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最后,才以政治关系为基础。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还为个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转化的一个周期。通过这一利益转化的过程,实现或达到了社会公正,即社会成员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会的贫富悬殊得以缩小。
我国一直提倡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但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利益是否总是优先于个人利益,在我们看来,值得商榷。从公共利益的产生看,它与市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生活是贫困的,关系是凶残的。自然状态的缺陷使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让渡出来,建立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因而,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是从个人利益中转化而来的。没有个人利益,也就谈不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但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总和。这种总和既过滤掉了个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时又综合并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种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续。只有这种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集体行为的目标和个人行为道德价值大小的根据。
2.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源于个人利益,又以个人利益为依归。作为整体性利益,公共利益为每个社会成员享有,非一个人或一类人所垄断。由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创造了条件,其实现也必然落实在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上。因此,公共利益优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共同信仰和集体选择。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漠视或无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是在充分地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优先,因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个人利益是任何整体性利益的源泉和基础。那种无背景、无前提的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更不可能存在优先问题。历史经验表明,通过否定个人利益去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少数力阶层谋求个人利益的借口和掩饰其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是指它们互相离异、分化和制约的运动和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虽然是一致的,但毕竟存在着差别,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一旦成为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就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反对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这样,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就形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具有普遍性。它不仅存在于作为公共利益主要占有者的统治阶级与很难享受到公共利益的被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还存在于统治阶级整体与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只要外在的社会分工还存在,产品和人们的觉悟还没有极大的提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将始终存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
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凡是属于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严重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作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经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集体行动的困境”。即,“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愿意自觉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